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6、物业管理区域: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27、业主大会数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28、业主大会活动范围: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29、业主大会指导: 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0、业主大会职责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1、业主大会职责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2、业主大会职责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33、业主大会职责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34、业主大会职责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35、业主大会职责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36、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37、业主委员会职责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8、业主委员会职责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9、业主委员会职责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0、业主委员会职责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41、业主委员会职责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42、业主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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