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末期,有媒体援引来自新华社的消息,“针对物业管理混乱等问题,全国人大代表在当年3月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提出议案予以关注。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立法建议,相关报告26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为,议案所提问题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该部将适时提出将物业管理条例上升为法律的建议。全国人大财经委在审议意见中提出,建议将该法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12月17日,《法制日报》刊发题为《住建部将适时建议物业管理立法》的短新闻,内容与前述基本无异。
毫无疑问,提交“物业管理法”立法议案的全国人大代表指出的“目前物业管理不规范,矛盾纠纷多发,房地产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责权利不明确”,都是现实中屡见不鲜的实际问题。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商品房在城市社区中的比例逐年提高。物业管理之“乱”,不仅已经成为构筑在建筑物里的“毒瘤”,甚至成为社会发展的隐患。行政部门的维稳思路,业主群体的权利主张,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模糊利益攫取,司法的左右为难——物业管理的纷繁乱像,被归结于“责权利不明确”,似乎是触摸到了问题的根本。但是,如果把解决物业管理乱像的“抓手”,寄望于制订一部“物业管理法”,还必须回答一个问题——
我们准备好了么?
这里的“我们”,包括立法部门、行政部门、物业管理行业,以及开发商、业主。
这里的“准备”,不仅指心态,更重要的是与“物业管理”立法有关的知识和技术。
按照政府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说法,物业管理在中国大陆只有32年的历史。行业从无到有,法律也由简到繁。在这块已经实行了几十年公有制的土地上,生发出基于私人产权的不动产保有和管理制度,从任何一个角度看,都必定是中国社会一次触及文化和制度的艰难转型。而与此相关的立法,更是争议渐大。各方都在努力表达自己的意见,并将之纳入立法的“顶层设计”之中——物业管理行业已经形成某种程度的“一致行动”,寻求以立法的形式,通过对业主的行政管制约束(监督、管理),解决企业营业收入和行业发展的困难。这是物业管理行业自觉开展的“行业自救”行动中极为重要的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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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06期/总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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