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解聘物业公司拒绝撤离”而闹得沸沸扬扬的思南新苑日前再起风波。2006年3月9日,被解聘物业公司陆家嘴物业状告思南新苑业主委员会名誉侵权一案在卢湾区法院开庭审理。 陆家嘴物业在诉状中称,思南新苑业主委员会在小区张贴《致业主书》,并把《致业主书》抄送卢湾区物价局和卢湾区房地局的行为侵害了陆家嘴物业的名誉,因为《致业主书》中思南新苑业主委员会对陆家嘴物业运用了“作假帐”、“侵吞停车费”、“厚着脸皮参与思南新苑招投标”等字眼,对其以后的经营造成了不利影响,要求思南新苑业主委员会书面道歉,澄清事实,消除影响,赔偿损失一元钱。而被告则恳请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质证,庭审前原告提供了四份证据,庭审中又补充了一份新证据取代其中一份,但被告不予质证,那么原告可采信的证据仅剩三份。而被告则提供了十几份证据,包括证人、证词,以及照片、录象视听资料等,还有申请法院调取的原告的帐目。思南新苑业主委员会辩称,《致业主书》内容属实,尽管有的字眼属于贬义,但那是因为当时双方矛盾激化,带有不平的情绪,比如“侵吞”一词,侵,表明原告拿走了,吞,表示数目较大,该用词并无问题,所以不构成对原告的侵权。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致业主书》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捏造事实侮辱、诽谤;2、停车费到底有多少。原告认为,每月二、三千元,被告认为至少每月有一万多元,因为44个停车位,基本每天爆满。3、日常维修养护费滚动结算项目是否应该公布帐目,对于包干制的物业管理企业,是否应予定期公布帐目。原告认为物管包干制相当于装修包工包料,而物管酬金制相当于装修清包工,所以包干制没必要公布帐目。而被告以双方的物业服务合同作证,合同上有帐目半年公布一次的条款。 旁听的人员似乎也分两派:当原告律师质证或反驳被告时,有人私下连声说“好”,而且当有业主为被告业主委员会出庭作证,旁听席上有人嘀咕是作伪证。不过据观察,旁听席上支持业主委员会的占绝大多数。 庭审辩论激烈,而且双方观点各异,所以虽然案情不太复杂,但看来小区内还是不那么简单,不那么平静。庭审结束后业主委员会负责人表示,为了澄清小区风波是非曲直,追讨小区的公共收益,追讨小区资料,业主委员会将根据业主大会的意志继续对陆家嘴物业提起诉讼。如此看来,建设和谐小区还有许多事情要做,需要各方面协调努力,任重道远。 上海业伟业主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顾问邢华勤和部分其他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主任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 邢华勤顾问表示,陆家嘴物业状告业主委员会一案具有很多意义。 首先确定了业主委员会作为独立诉讼主体的地位。本案中,被告是业主委员会,而不是所谓的“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相对独立,分清了两者的民事责任,即业主大会不等于业主委员会,而业主委员会也不等于业主大会。这样区分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业主委员会的违规违法行为。确立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的资格是业主的福音。邢华勤顾问举例说,如果业主委员会不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侵害业主的知情权、监督权的,业主有权利将业主委员会作为被告告上法庭。 其次,物业管理企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当事人,是与业主、业主大会平等的民事主体。如果业主、业主委员会侵害物业管理企业的权益,物业管理企业是有权利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长期以来,物业管理企业特别是知名的物业管理企业为了维护自身企业形象,在依靠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上,多数不敢轻易诉诸法院。本案中,撇开官司胜负不谈,陆家嘴物业作为全国知名的物业管理企业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决一胜负”的精神令人钦佩。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状告业主委员会也不多见。本案例提醒广大的业主委员会,应该依法运作、规范运作,否则是要“吃官司的”。 第三,本案例提出了新的难题:如果物业管理企业胜诉,业主委员会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财产,势必导致由业主大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这显然是业主难以接受的。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如何承担民事责任成为新的研究课题。 邢华勤顾问表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诉讼纷争多数情况是由于物业服务合同不完善或缺少必要的监督造成的。业主、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都应该重视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变事后的扯皮为事前的防范。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6年5期总第47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