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张氏夫妇系外来务工人员,其独生子、未满14岁的小雨(男)随父母来厦门读书。2009年2月,张氏夫妻发现小雨离家外出后多日未归,虽经多方寻找均无结果。后小雨的父母听老乡反映,电视台播出了一条小孩在某房地产小区的临时配电房触电身亡的新闻,张氏夫妇才向公安机关询问相关情况。经公安局DNA鉴定,确认电视台报道的触电身亡小孩确实是其独生子小雨。2009年4月,小雨的父母将临时配电房的所有人某房地产发展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8万元。 某房地产发展公司在庭审时辩称,死者小雨系因夜间盗窃行为而导致触电死亡;公司所有的配电器,是由供电部门设计施工并验收的,符合安全使用要求;且配电箱已上锁并挂有安全警示标志,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小雨在事故发生之前已经离家出走多日未归。2009年2月1日1时许,小雨在配电房内触电死亡,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医学尸检鉴定书认定死者系生前烧死。该配电箱于2008年6月经电力部门竣工验收合格。 该事故发生后,据集美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技术科对现场所进行的勘验,该临时配电房在空地上,靠小区的人行道一侧,房门朝北,双扇外开,外门锁为文件柜柜门锁(上、下各一根插销),锁完好,锁边框有变形,两扇门被打开约呈90度;门内分为左、中、右三厢,柜门均系顺时针方向外开,内门锁为文件柜门锁;左侧厢门打开约呈90度,门被烧焦变形,门上沿悬挂有“高压危险,请勿靠近”字样的牌子,小雨被烧死于左厢内。中、右两厢柜门开启约10度,门边柜变形。技术科分析配电房外门及内左侧厢门均为撬开;中、左厢门为燃烧变形膨胀裂开;尸体呈跪式,为生前烧死征象。厦门市公安局集美侨英派出所结合法医及技术员的分析,认为死者为生前强行进入配电箱后被电死的可能性较大。 [法院判决] 集美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某房地产发展公司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小雨父母损害赔偿款9万元;驳回原告小雨父母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评析] 一、本案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定责 …… (全文阅读请见《现代物业》2010年2-3期) 原载于《现代物业》2010年02-03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