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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新版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程序简化

时间:2015-11-17 15:40来源:现代物业杂志社 作者:编辑/元慎 点击:
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3年7月15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根据2013年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了《常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办法》),于2013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以往,所有住宅区筹集的维修资金全都统一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代管,动用这笔维修资金的条件和程序非常严格,申请过程不但时间较长而且手续繁琐。2012年,在戚墅堰区咨询维修资金使用的有200多人次,而书面申请的只有15人,最后真正能通过审批的仅仅有10人左右。
  
  比较旧版,《办法》明确规定了业主大会可以自行管理本小区的维修资金。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可以依法决定自行管理维修资金,也可以继续由市维修资金代管部门负责代管。针对维修资金业主自行管理的使用和监督,《办法》也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规定业主大会可以管理维修资金,从很大程度上简化了审批使用的过程。
  
  此外,《办法》对一些特殊和紧急情况下动用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了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住宅区内发生屋面防水损坏、电梯故障、公共护(围)栏破损、楼梯外立面脱落,排水设施故障等危及房屋安全和人员人身安全情况,相关业主不能形成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可进行应急处置维修。第三十三条规定了消防隐患由区物业管理行政部门代为组织整改的情况。第三十四条对应急维修的招投标、监理和审计作了明确的规定。
  
  (连线/周春惠  郭庆华)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8期/总第266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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