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出《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通知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为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两部委制定《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注册消防工程师分为高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中明确,该规定适用于依据消防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对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一级、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相应级别注册消防工程师名义执业。除可使用“注册消防工程师”称谓外,注册消防工程师还享有在规定范围内从事消防安全技术执业活动;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行为提出劝告,并向本级别注册审批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等权利。
同时《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对“学术水平与研究能力”也作出要求,包括对编写消防技术标准、独立撰写并公开发表专业著作(论文)等都明确了具体的要求。
该认定暂行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记者/元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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