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物业》11月号的专题讨论刚刚看到,对于一些地方为了防止物业弃管,采用收取物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我认为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漠视甚至于亵渎。有些人对此还大加赞同,更令人匪夷所思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那么物业企业与业主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如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置。合同双方不管以何种理由拒缴物业费或放弃管理,都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收取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采取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只能说明某些行政管理者黔驴技穷,又想省事,就来个懒人有懒办法,收钱了事;另一方面证明某些人根本缺乏法理观念,又不去研究相关法理,或根本没把建设法制当回事。真是可悲!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发布六年多了,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多有出台,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想绕过法律法规另辟蹊径?说得难听一些少不了利益驱动这个深层问题,我非常赞同有篇评论文章所言:必定产生腐败!
2010-1-15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