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锐观察| CEO视野| 物管实务| 空间计划| 物管专家文集| 相对论| 发展论坛 | 培训|
当前位置: 主页 >博客 >用户推荐 >

收取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对法律的漠视

时间:2015-12-01 13:56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sswyqf@126.com 点击:
那么物业企业与业主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如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置。
  《现代物业》11月号的专题讨论刚刚看到,对于一些地方为了防止物业弃管,采用收取物业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我认为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漠视甚至于亵渎。有些人对此还大加赞同,更令人匪夷所思
  
  《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那么物业企业与业主是一种合同关系,既然如此,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果发生违反合同的行为,都应当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相关条款处置。合同双方不管以何种理由拒缴物业费或放弃管理,都完全可以按照《合同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而收取物业服务质量保证金的法律依据在哪里?
  
  采取这样的方式一方面只能说明某些行政管理者黔驴技穷,又想省事,就来个懒人有懒办法,收钱了事;另一方面证明某些人根本缺乏法理观念,又不去研究相关法理,或根本没把建设法制当回事。真是可悲!
  
  物业管理条例已经发布六年多了,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多有出台,为什么总有一些人想绕过法律法规另辟蹊径?说得难听一些少不了利益驱动这个深层问题,我非常赞同有篇评论文章所言:必定产生腐败!
  
  2010-1-15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2号楼1503室 邮编:100088
客服:010-58403431 移动:15810208746

采编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厦10栋2单元3210室 邮编:650224
客服:0871-65700710 移动: 13708860992
E-mail:xdwy200175@126.com xdwyfm@126.com
Copyright © 2011 云南现代物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滇ICP备130005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