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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建筑:理念是关键

时间:2015-11-09 15:48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成忻 点击:
已获得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尚不足建筑总量的10%;运营阶段建筑单位申报积极性不高,导致建筑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的效果不理想。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2006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待完善相关评定标准,促进更多建筑达到绿色建筑的标准。
 
  以“四节一环保”为核心内容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自2006年发布实施以来有效指导了我国绿色建筑的实践工作。至2012年,我国绿色建筑累计面积达到7,581万平方米。《绿色建筑行动方案》提出从2014年起,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2万平方米以上大型公建项目等全面执行绿色标准,标准的积极作用使绿色建筑数量呈现明显增长。但是,已获得运行标识的绿色建筑数量和面积尚不足建筑总量的10%;运营阶段建筑单位申报积极性不高,导致建筑全生命周期内节能减排的效果不理想。面对各种各样的问题,2006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待完善相关评定标准,促进更多建筑达到绿色建筑的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绿色建筑发展处副研究员马欣伯博士向《现代物业》介绍了即将颁布的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的部分特点及绿建建筑发展的趋势,他认为,随着公众对绿色建筑的深入理解,国家在绿色建筑评定上的政策及指导意见的完善,以及楼宇智能化程度的提升,建筑全生命周期内对于绿色节能的理念将得到更多管理者的重视。
  
  《现代物业》:目前在运营的建筑中,无论数量或建筑面积,获得运行标识的建筑所占比例非常小。对于已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建筑是否会要求其进行运行标识认证?
  
  马欣伯:无论设计标识或运行标识评定,目前均属于自愿申报评定的行为。近年来随着绿色建筑的发展,一些绿色建筑发展较快地区的适宜技术逐渐成熟,达到一星级评价标准较容易实现,一些地方政府逐渐对建筑达到一星级评价标准进行了强制规定,例如北京从2013年6月1日起要求所有建筑必须达到绿色建筑标准。但目前尚未规定建筑获得设计标识后必须进行运行标识认证,以及哪些建筑必须进行标识认证。就目前的情况而言,获得运行标识的建筑在总建筑量和面积中所占比例小的问题的确存在,一方面由于前些年获得设计标识的项目近年来才达到申报运行标识所要求的运行使用一年以后,另一方面由于运行阶段更主要涉及物业管理部门和使用者,而设计和建设单位已完成了各自的任务,当然也存在某些开发商申报设计标识为了卖房的需要。因此,如何让获得设计标识的建筑进行运行标识认证还有待研究。
  
  《现代物业》:超出认证年限的绿色建筑是否需要进行二次认证?
  
  马欣伯:由于设计标识是对设计方案的认证,因此二次认证的意义不大。相反,运行标识的二次认证很有意义,运行标识的有效期为三年,目前还没有发现超过运行标识有效期后再重新认证的项目。二次认证的价值在于评价项目在运行过程中能否始终按照运行标准执行,因此希望通过有效期和延期申报让项目在全生命周期内,确确实实达到绿色建筑的要求。
  
  《现代物业》: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有几个特点:一、针对的建筑类型增多;二、评价方法进行了改动;三、标准中增加了创新项。请您就这三个特点进行详细的介绍。
  
  马欣伯:如果与现行标准对比,新标准在其基础上更加完善了。首先,标准所针对的建筑类型增多,现行标准针对公共建筑中的办公建筑、商场建筑和旅馆建筑这些能耗较大的建筑类型,然而对于工业建筑、医院建筑等其他类型的公共建筑与上述类型的公共建筑相比有明显的特点,现行标准的很多条款和指标在评价这些类型的公共建筑时存在不适用的现象,因此新标准将作为一个“母标准”,尽可能涵盖适合所有建筑类型的绿色评价指标,并明确规定评价方法。在此基础上,针对不同建筑类型的标准以及针对不同地区的地方标准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及“母标准”的要求细化出更适合相应建筑类型和当地情况的绿色建筑标准。
  
  关于评价方法的调整,现行标准按照达标条款的数量确定星级,对于每一条款仅存在“通过”或“不通过”两种结果,其中对于定量指标,例如某项指标要求达到30%,如果达到29%就算不能通过,要求过于严格。然而新标准将采用加权评分的方法,针对上述情况,对于达到不同指标会得到不同的分数,这样就更加科学合理了。达到同样的星级,可以通过较少条款均获得较高的分值实现,或较多条款通过获得经济合理的分值实现,对项目而言实现绿色的措施更加灵活。另外,新标准在原有的六大基本评价指标(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运营管理——编者注)之外增加了“施工管理”类评价指标,对施工过程中的绿色指标进行评定,进一步实现了全生命周期的评价。
  
  第三,“创新项”是在“控制项”、“得分项”之外的加分项,设立“创新项”是为了鼓励绿色建筑技术、管理的提高和创新。
  
  《现代物业》: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订本地区的绿色建筑标准能体现因地制宜。是否会出现同种物业类型各地评定标准不一,从而给认证带来困难?
  
  马欣伯:从国家标准的层面来讲,地方标准的制订必须以国家标准为基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不能突破这个限制重新制订一套评价标准,所以地方标准只是在国家标准的程度上更加细化、更加严格、更符合当地实际。执行地方标准的前提是通过建设部的备案,程序非常严格。
  
  《现代物业》:英国和美国对绿色建筑的认证会考察建筑全生命周期中动态的数据,我们国家新版《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是不是也考虑了建筑生命周期内数据的建立,为评价做参考?
  
  马欣伯:建筑全生命周期的问题在现行标准中就有所考虑,由于2006年出台该标准的时候,我国绿色建筑尚处于起步阶段,基础数据还缺乏,理念还不完善,尽管结合了我国的国情,同时借鉴了国外的经验,但当时对很多数据提出定量的指标难度还很大,提出定量指标的条款也需要通过实践检验其规定的合理性。因此通过近年来的实践,2006版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中有的一些指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经过六年在绿色建筑评价方面的实践经验积累,新标准中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将更合理更科学。随着碳排放的要求以及国家基本数据库的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也会与时俱进,通过不断修订使其更加完善,更加适合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要求,但目前最重要的是要先把基础做好。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设施管理》2014年第1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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