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参与立法是为了在法律理性的追求中争取达成全社会共同的认知,这是关于一个国家和社会未来要向哪儿去的知识,需要一种对未来的认识,并且这种知识是靠全社会产生共识而达成的。我们对于政府法律、规章有过很多的讨论,在这些讨论过程中,我们追求的是一种包括不同利益方的共同的知识,这样的话,法律才会成为真正的法律。
在此基础上人们的积极参与才有意义。北京的业主表现出了巨大的热情和持续的力量。这股力量最早从2002年《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发布开始产生,整个社会被动员起来,特别是业主阶层的积极参与,使得《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一年的反复修改才出台。虽然《物业管理条例》仍然不尽人意,但是已经可以看到在它的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的博弈,以及博弈所造成的格局。
再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在整个法律的体系中,它只是位阶较低的政府规章。政府规章通常是为法律具体化和具体实施提供的一些解释。但是由于中国正处在转型中,出于改革的需要,使得政府规章在一些时候也作为一种工具,因此也具有一些尝试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出台,原则上来说应该是对《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具体细化的补充解释。但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中又可以看到一些和传统意义上的政府规章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的、具有突破性的内容。这让人感到欣慰。
从法律宏观的时间和发展背景来看,今天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处在中国改革轨迹的哪一点?它是从哪一点走过来的?未来要达到什么目标?如果把这个轨迹、思路看清了,那么我们当前的讨论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从空间的领域,我们要认识到我们的意见必须要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必须要达成各个不同利益方共同的认知,而不仅仅是业主的意见,才能使法律更好地表达它的应有之意。
当前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作为政府规章仍然只是一个过渡形式的规范性文件。从2003年的《物业管理条例》,到2005年颁布《物权法》草案,到2007年的《物权法》正式通过,到2009年的两个高法解释,到现在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短短几年之间,物业管理领域的立法中就有了非常重大的改变,甚至有一种突破,所以今天看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的时候,要认识到它具有着某种过渡性。虽然它没有达到我们全部的理想和追求,但回顾这几年的法律发展进程,由于业主阶层发挥出的巨大力量,这个阶层已经在法律公器中得到了很多的社会公共资源。
我们不能说目前的草案应是完全按照业主的意志表达,因为法律是整个社会力量博弈的结果,是社会达成的共同认知。所以从这一点来说,当前法律发展的意义就在于可以从法律发展的轨迹中,确知我们现在处在什么位置,我们要争取的是什么。
笔者在过去关于立法讨论中得到的经验说明,法律的真正作用有时不完全是由法律条文所规定的。比如,《物业管理条例》有一条定义“什么是物业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此定义在征求意见阶段经过了大量的讨论。事实上全社会达成了一种认知,这是一种狭义的定义,只是指商业化物业管理的一种情况。所以,法律的实质性含义是由社会共识来导向的,而不完全是由个别术语所限制的。虽然法律的术语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无论如何,法律的进步是靠社会的共同认知来推动的。从这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当去关注法条、某一个文句和术语的时候,更应该关注的是法律法条背后的法理和法律精神,这是对于法律进步的更大着眼点。民众对《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的讨论,是为了使这部政府规章能更好地反映出法律对社会现实规范调整的一些最基本的思考。
在这部政府规章的制订中,笔者感觉到规章的某些法条,或者某些立法的思想导向,在某种程度上是超前的,甚至是相当地超前,好似看到了打破坚冰的力量。一个群众组织,或者一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法人[1],是中国社会一个非常重大的问题,是社会发展面临的一个非常重大的挑战。北京市建委制订的这一条款,目前看起来有一定的含糊,可操作性不太清晰。但是,制订出这一条款真是极大的挑战!笔者也参与了条款制订的过程,当初在提出这一意见的时候,经过了反复的论证,需要回答如“业主组织成为法人组织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如果不能成为法人组织,障碍是什么?”等问题。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中,法人制度存在制度上的障碍,比如有关不同的企业法人、不同的政府法人的问题,以及同样作为基层社区组织的居委会、村委会等等,都有能否成为法人的问题。那么在这些问题都没有解决之前,业主组织是否能够成为法人?所以这一条款是非常超前的突破,现在还不知道能不能真正成为正式的条款出现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正式文本中。
如果想要当前的立法能够产生这种突破性的进步,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实现全社会的共同认知,从各个方面讨论以便让全社会有共同的认知,认识到业主组织应该是一个法人。
第二,在各方面力量的博弈中,业主组织要表现出它的确是有这样的实力,能够成为一个法人的组织。
第三,要提供一些个案、一些实际经验的支持,让社会认识到业主组织是一个负责任的、在社会中能够起到积极作用的团体,能够为整个公民社会的发展,为国家法治的发展做出贡献。
[1]编者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第二十二条:业主可以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第12期/总13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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