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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与中国物业之景气【二】 2009-1-11

时间:2015-11-30 17:10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翟 峰 点击:
《条例》对业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
《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
  
与中国物业之景气
  
【二】
  
  
  针对实践中业主权利和义务不明确的问题,《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10项权利:
  
  ①、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
  
  ②、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③、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④、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⑤、推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使其享有被选举权;
  
  ⑥、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⑦、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⑧、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⑨、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条例》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必须履行6项义务:
  
  ①、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②、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③、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⑤、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笔者认为,《条例》的上述规定,使业主在物管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充分体现在了以下原则上:
  
  一是体现在了物管权和财产权相对应的原则上。
  
  《条例》对业主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其实就是明确了业主作为建筑物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对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的规定,是基于业主拥有的财产权份额,业主的物业管理权利相应建立在对自有房屋拥有的财产权基础上。
  
  二是体现在了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原则上。
  
  《条例》既对规范物业管理企业的行为、业主大会的职责及其对与各业主利害关系较大的事项表决、个别业主不按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损害全体业主利益的如何处理、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也对建设单位、公用事业单位等物业管理相关主体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详尽的规定。
  
  三是体现在了群众和专家呼吁对物管模式改革的原则上。
  
  《条例》对现行物业管理模式一个重大改革的方面,即改变业主委员会集决策和执行于一身的做法,确定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重要事项的决策者,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就是吸收了群众和专家的意见。
  
  四是体现在了物管应遵守公众公德的原则上。
  
  《条例》规定了业主应遵守业主公约,应遵守公众意识、公德,这使“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得到了很好的对应,使得社区生活秩序更健康,进而使整个社会的道德得到提升。
  
  上述四个原则的充分体现,即使中国物业业主在物管中应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得到了充分明确。
  
  注: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环科学会、中国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现任四川省和广元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城环资工委主任。
  
  【待续】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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