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亮物业管理界外思考三大系列网络研讨会》网上布展逾月。民间对于布展文章所思所考未予言论,作者能够理解。毕竟这种思考目前不能直接解决业主的困难,更不能直接用于对簿公堂。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应有的制度形式,中国物权法学界实分两派观点:主流观点体现在《物权法》中表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个人所有权。对立观点认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是一种团体共同所有。后者观点人数较少,代表者魏耀荣教授、杨立新教授、独立学者李云亮。魏耀荣教授立说《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探讨和商榷》言共有;杨立新教授著书《共有权研究》,其中亦言此事;独立学者李云亮撰文《商品房业主的权利瑕疵及其修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再研究》批评制度设计。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一种个人所有权观点心存怀疑,比如梅夏英教授,不在对立观点之列。制度设计对于利害关系人是至关重要的。业主作为商品房的利害关系人如果特别感觉制度别手,那么就应该推敲制度设计思想——这就是作者“物业管理界外思考”的目的。 2009-4-3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