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中期,人们几乎不能准确地拼写’共管物业’一词 (Condominium) 而且真正知晓什么是共管物业的人更是寥寥无几。在安大略省,共管物业概念 (Condominium Concept) 开始于1967年。第一部《共管物业管理法》于1978年诞生,称为《共管物业管理法 1990》。 当时的共管物业基本上只有两种居民住宅种类---连体排屋 (Townhouse) 和高层公寓大厦 (High Rise)。
在传统的连体排屋物业中,业主通常拥有墙内结构的产权,而共有部分包括墙外部份,如绿化地带,车行道,停车路段,私人车道,人行道,栅栏,运动场,游泳池,娱乐设施,房顶,外层墙面,结构墙及门窗的外层部分。共管物业负责供水和排污水系统的基础设施并支付整个连体排屋群的水费作为公共费用。每个业主负责自己屋内所用的电费,煤气费或柴油费用。
在传统的高层公寓大厦物业中,业主的产权和共同部分与连体排屋相同,但是共有部分还包括每个单元所需的冷热供应系统,给排水管道和电力服务,电梯及其他机械设备。共管物业负责为全体业主提供水电气,其费用视为公共费用。
在这段时期,商业用途的共管物业中心 (Commercial Condominium Complexes) 相继出现,但主要是商业购物中心 (Commercial Strip Malls) 和小型加工门市房。
在其后的十几年中,共管物业的概念迅速传播,各种形式的共管物业也随之产生。这些包括:
零地段连体排屋 (Zero-Lot Line Townhouses) –是指业主拥有房屋的整个结构和相接的地面部分,而共管物业的共享部分一般局限于共用的车行道和人行道以及供水和排污系统。
休闲度假共管物业 (Recreational Condominiums) –这种物业可以是连体排屋,低层或高层建筑,独立房或度假小屋。某个单元可以有几个业主,分为间隔拥有权,即一年中一个业主拥有一个或几个星期的物业使用权。
高层商住大厦 (High-Rise Condominiums built above commercial or retail space) –大多数情况下,开发商拥有低层物业用于零售或商铺。共管物业是从商用层以上的居住楼层算起,而且必须有相互责任约定协议以便明确分享部分的责权。
分期分段共管物业 (Condominiums built in several sections) – 由于资金筹措的原因,很多开发商先在第一地段建成高层公寓大厦进行单元出售并注册为共管物业,然后分期在第二和其后的地段建成高层公寓大厦分别出售其单元,但是每个公寓大厦分别注册为独立的共管物业公司。然而所有分期分段建成的公寓大厦会分享使用小区内的物业—绿化地带,车行道,娱乐健身中心,地下停车场,休闲花园或连接大厦间的室内通道。这部分共享物业是由各个公寓大厦共同签署的相互责任约定协议进行管理。
在二十多年的贯彻执行中,尽管存在许多不足之处,该法从未进行过修改。为了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杜绝开发商的投机行为,规范共管物业的管理,明确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从1998年12月18日起,经过三年的省议会立法程序和与之配套的规章制度的完善,新修订的《共管物业管理法》于2001年5月5日正式生效,并称之为《共管物业管理法 1998》。该法把共管物业分为5种形式,即:标准共管物业公司 (Standard Condominium Corporation) ,占绝大部分,每个业主对该大厦的所有共有部位均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租地共管物业公司(Leasehold Condominium Corporation). 这里是指共管物业是建在租赁的土地上。共有部位共管物业公司 (Common Elements Condominium Corporation) ,这里是指在‘共有部位’上没有建筑物,但是每个业主却对‘共有部位’有一定比例的所有权;空地共管物业公司 (Vacant Land Condominium Corporation),这里是指业主可购买空地的一部分建房或用于娱乐休闲;分期共管物业公司(Phased Condominium Corporation),这里是指开发项目的二期或后期可以与第一期合并,注册为一个共管物业公司。
在安大略省,大多数的共管物业为标准共管物业公司,包括高层,中层,低层公寓大厦及连体排屋。因为公司负责绝大部分的维修和保养,减轻了业主们的负担,所以物业费相对较高。 共有部位共管物业公司主要适用于连体排屋的建筑,由于业主负责房屋的所有维修和保养,公司负责的共有部位很小,所以物业费相对较低。空地共管物业公司和租地共管物业公司是刚刚引入新法中,目前只是一家注册的公司。在加拿大人们更青睐对土地及其建筑物的私人拥有权。分期共管物业公司不太被人们接受是因为后期的开发建设会对先期完工的楼宇造成许多不便,而且在前后期楼宇合并时给全体业主带来有许多麻烦。由于欠缺实际操作性,目前尚未有注册的公司。
无论共管物业公司在注册时是那种形式,每个共管物业公司都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说在任何两个共管物业公司之间是没有可比性的。因为每个共管物业公司对其单元所属和共有部位的规定各不相同。这些规定均写在每个公司的《章程》中,而且是在业主购买房屋时认可的。
2010-11-26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