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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动推导与政策引导

时间:2015-11-06 13:41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严实 点击:
业界普遍认为,一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让北京市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走到了全国领先地位。 这个位置曾经由深圳把持了二十多年,随后上海以其社区与物业综合治理的均衡构思,特别是精细化分等服务和收费的业态构建,挤入了并驾齐驱的领航地位。
业界普遍认为,一部《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让北京市的物业管理制度建设走到了全国领先地位。
  
  这个位置曾经由深圳把持了二十多年,随后上海以其社区与物业综合治理的均衡构思,特别是精细化分等服务和收费的业态构建,挤入了并驾齐驱的领航地位。而今,北京业主坚韧而持续的行动推导,终于得使物业管理显露其物权领先的本质,并且更加具备了未雨绸缪、调和社会矛盾的前瞻性。
  
  集体行动的逻辑,常常指向政治驱动的因果关联,这在新中国的历次“运动”中更加让人记忆犹新。起因于最近二十年来住宅私有化的业主活动,尽管曾经甚至至今也被一些人担忧是否演变为社区政治的活动舞台,然而,事实证明了一切都是杞人忧天。当北京业主的主动参与和积极行动紧紧围绕着保护自己的合法私有财产展开,不难发现,这样的努力就逐次递进地影响了北京的制度重建——虽然北京的物业制度比之深圳典型的物业商业制度,更多了一层公共事业管理的涵义。
  
  业主从私有物权萌生的个体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无可避免地与多年一统出自共产理念的集体主义相冲突,这一切虽然目前在国家的公共层面仍就成为避讳之事,然而,发自民间的行动却使政府在财产制度建设方面,不得不跟上随人民需求提升而越来越快的步伐。2007年之前,《物权法》草案在广泛征求民意的时候,曾遭遇了舆论(特别是北京业主)对建筑物区域停车场权属的强烈质疑,并最终获得了朝向业主相对有利的修正;同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在征求民意时,北京各学术团体、民间组织等,均动用了庞大的资源,从各种渠道发挥影响,直至彻底改变了物业管理企业才是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主体——这一三十年来盘亘在各种法规文本中的基本表述。
  
  今天的北京业主们,没有坐地抱怨“法规滞后”了!亦没有发起如同前些年南方一些城市有些声势的“业主运动”,却最终得到了政府及其他社会力量的支持,使物业管理的环境越来越朝向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生着变化。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及物业服务指导中心无疑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尤其是他们与民间组织保持的密切合作成为这一切得以实现的重要条件。
  
  “和谐社区发展中心”、“社区参与行动服务中心”、 “中国社工协会社区服务工作委员会”、“搜狐焦点网业主论坛”等公益性组织和网络虚拟组织,长期活跃在北京及全国物业社区领域。与既往所不同的是,他们对已有政策的研究多过简单的指责,他们倾向于指出原有法规不足的同时提出建设性和可行性的修改和补充;他们强调实践,总是身体力行地进入社区,尤其是在某个充满物业管理尖锐矛盾别人都恨不得马上回避的时候。他们在主观愿望上,认为任何法规都可能无以规制高速发展的城市建设和社区建设所催生的新问题,但同时并未将此作为他们宣泄情绪的管道和批评立法者的由头,而是在客观行动上采取与政府既不依附也无抗斥的合作。基于物业管理区域的实践经验积累、大量的社区调研和经验交流总结,特别是对现有政策无力指导的新的物业管理模式的大胆尝试,这些公益组织与其所代表的北京业主力量,越来越自信、充实、温和、坚韧,其理论创新和实践效果也更具行动力和影响力,因而愈加获得其他业主的认可,进而影响到学院派知识分子和官方智囊人物,最终在人大代表和政府决策人物当中发生了作用。
  
  这似乎是一个“法规滞后”的现象,但这是一条行动推导政策的路线,并最终使得北京的物业管理制度走到了全国前列。物业管理三十年前在深圳启动所代表的地方推动中央,依循的是政府引导,而今进入到了民间和政府行动的共同推动,其间,我们寻求的是社区实验的代价是否已经降到了最低,政策的实效是否能够得以最大程度的延续。
  
  强势政府的作用并非是对民众令行禁止,而是在最小调配公共资源的前提下与民间达成目标和行动的统一。倘若我们今天谈论的业主自治还有一段漫长的过渡,那么正视这个现实就会有缩短这个过程和减少实践成本的积极意义。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第05期/总第187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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