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锐观察| CEO视野| 物管实务| 空间计划| 物管专家文集| 相对论| 发展论坛 | 培训|
当前位置: 主页 >今日推荐 >

战胜重大疫情必须“两条腿走路”

时间:2020-02-27 22:07来源:《现代物业·新业主》 作者:乔新生 点击:
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重大疫情,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病毒扩散和信息扩散是一场特殊的赛跑过程。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20年1期/总第482期
 

  发生在湖北省武汉市的重大疫情,引起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病毒扩散和信息扩散是一场特殊的赛跑过程。如果只是控制病毒的扩散,而没有看到信息扩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那么,在病毒扩散过程中有可能始终处于被动的地位。如果病毒的扩散速度超过了信息的扩散速度,那么,病毒一定能够取得胜利。反过来,如果信息的扩散速度超过了病毒的扩散速度,那么,人们一定能够战胜病毒。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之后,各级地方政府都必须采取行动,及时发布有关信息,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报道有关病毒扩散的消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防止出现恐慌,也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病毒进一步扩散。
 

  无论是《突发事件应对法》,还是《戒严法》,都旨在动员国家的力量,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为阻止病毒扩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如果只是看到突发事件发生之后采取强制措施主体差异,或者只是看到突发事件应对手段的不同,而忽视了信息传播的重要性,那么,面对突发事件有可能会顾此失彼。
 

  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特别是重大疫情发生之后,我国政府必须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各级政府决策机构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并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公之于众,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得到满足。如果政府在应对突发事件的过程中,忽视了信息的传播,专注于病毒的传播,最终必然会弄巧成拙。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了病毒传播信息搜集整理法定程序,国家为此专门设置了病毒报告系统,任何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如果在医疗过程中发现异常病毒,只需要进入国家的病毒报告系统即可报告自己所发现的病毒。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医护人员发现有关病毒并且通过内部系统报告之后,是否可以直接对外扩散呢?
 

  由于病毒扩散涉及国家的安全,稍有不慎,有可能会引起社会骚乱,因此,《突发事件应对法》对于病毒传播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发现病毒之后,应通过现有的系统逐级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病毒报告之后,应当立即展开调查;如果发现具有传染性,有可能会导致病毒扩散,那么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并且请求国家采取强制措施。如果国家预防控制疾病系统接到有关病毒报告之后,没有及时反馈医务人员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是需要行政法学界认真研究的问题。
 

  从我国行政体制来看,国家行政机关附属事业单位在国家行政机关的授权下开展活动。如果国家行政机关授权事业单位从事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事业单位就应当根据授权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国家事业单位没有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依照国家《监察法》的规定,监察委员会应当介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因而,医务人员未经授权,一般不能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公共媒体发布传染病信息。但是,医务人员可以在内部进行交流。这种交流活动有助于相互提醒,有助于防止传染病病毒扩散。如果决策机构没有作出决策,医务人员可以通过相互协作、互相监督减少病毒扩散所带来的危险。医务人员关于病毒扩散的有关讨论属于内部讨论,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不应干预,当然更不应该追究医务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总而言之,发生重大疫情之后,既要注意病毒的扩散,同时也要注意信息的扩散。信息扩散非常及时,就会为战胜病毒或者防止病毒扩散创造良好的社会条件;反过来,如果信息闭塞,医务人员不能讨论有关信息,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没有履行自己的职责,及时要求决策机关采取行动,那么,有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
 

  笔者认为,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目的是为了确保信息畅通无阻,防止由于信息闭塞而造成决策失误、社会混乱。笔者的建议是:
 

  一、尽快研究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条款,完善信息反馈法律规范。如果基层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通过现有的系统报告有关新型病毒,国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提出反馈意见,并且将反馈意见直接通知病毒的发现者。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利用信息的反馈系统,提醒医务人员或者基层医疗机构注意防范有关传染性疾病,另一方面也可以固定证据,防止重大疫情扩散之后,医疗系统内部相互推诿,从而导致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必须保证信息传播及时有效。信息传播必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等信息传播机构的作用,同时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方式传播有利于防控的信息,防止病毒继续扩散。
 

  当然,新闻媒体或者人民群众发布有关信息,必须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如果散布虚假信息,“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
 

  追究行为人的行政责任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首先,必须传播虚假信息:其次,必须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第三,必须存在追求公共秩序混乱的主观故意;第四,公共秩序混乱必须达到一定的程度。如果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执法机关应当要求行为人主动澄清事实真相,而不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剥夺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作为惩罚手段。行为人被剥夺人身自由之后,有关信息仍然会继续传播。只有让“始作俑者”主动站出来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误解,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湖北省武汉市发生重大疫情之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务院成立专门指导小组,迅速应对突发事件,国务院有关部委每天发布病毒传播的信息,湖北省武汉市及时发布有关物资供应的信息,所有这些都是希望信息传播速度超过病毒的传播速度,赶在病毒传播之前,提醒人们做好防范措施,防止病毒继续扩散。
 

  中央应当强化各级地方政府官员责任意识,确保我国突发事件发生之后,病毒扩散速度小于信息扩散速度。不能把主要精力用于防范信息扩散,“防民之口,甚于防川”。
 

  长期形成的官本位以及一些宣传部门官员错误思维定势和官僚主义作风,使得一些地方或者单位宣传部门负责人面对重大疫情不是千方百计地扩散信息,而是千方百计地封锁消息,他们担心消息泄露出去之后会给社会造成更大的混乱。殊不知,封闭消息,人们无法通过正常渠道得到权威的信息,人们一定会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得小道消息。我国宣传部门特别是一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宣传部门负责人没有纠正错误观念,改进工作,就有可能会带来灾难性的后果。
 

  越是在重大疫情发生的时候,越是要确保信息畅通。当然,信息传播者必须对自己发布的信息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故意扰乱社会秩序,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追究其法律责任。
 

  ——如果病毒扩散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没有及时发布有关信息,那么,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授权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病毒扩散之后,没有采取严格的防范措施,而是千方百计地防止信息扩散,从而导致信息闭塞,群众惶恐不安,那么,各级宣传部门负责人或者各单位宣传部门负责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战胜重大疫情必须学会两条腿走路,一方面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病毒扩散,另一方面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快信息传播的速度,让人民群众了解事实真相,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社会性恐慌事件。
 

  重大疫情发生之后湖北省各级宣传部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使用高音喇叭、无人机、移动终端设备及时发布有关信息,形成了防范控制重大疫情的铜墙铁壁。相信立法机关会及时总结我国防范控制重大疫情的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病毒扩散法律规范,确保重大疫情发生之后,信息传播渠道畅通。
 

  作者为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海峡两岸关系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django)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2号楼1503室 邮编:100088
客服:010-58403431 移动:15810208746

采编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厦10栋2单元3210室 邮编:650224
客服:0871-65700710 移动: 13708860992
E-mail:xdwy200175@126.com xdwyfm@126.com
Copyright © 2011 云南现代物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滇ICP备130005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