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划的物业小区,噪音妨害司空见惯。如此起彼伏的装修噪音、变相“住改商”的单元或商住楼中商铺频发的噪音等。一个噪音问题就足以证伪众多被冠以“花园”通称的小区想要表现的宜居和谐的愿景。除非如大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假设的那样,噪音致损方和受损方之间能达成协议,前者通过筑墙以有效隔音,或买下后者的物业并为后者支付搬迁等费用,否则,投诉方“学会容忍”、用脚投票看来是(也实际上是)解决办法。问题于是被归结为一个人对于生活空间安宁性的购买能力和判断能力。由于一个人事先无法判知建筑结构的隔音效能和陌生邻里的公德水平,若想最大限度地回避噪音,除非有钱去购买远离闹市或交通干道的寂寥独享的独户别墅,或远离机场影响区域高层电梯楼顶层的复式豪华阁楼,或者有能力和运气随机选择那些新开发的、配套好的、精装修的、入住率低的封闭小区,否则,你除了一定要选择建筑结构上封闭性较强的高层电梯楼并且尽可能学会习惯容忍上下左右发出的多少有些令人烦扰的噪音外,别无选择。 规约上、惯例上都隐含着这样一个内涵:一个住户要习惯于容忍其他住户排放常规范围和程度内所允许的噪音或一定时限内的超标准排放的噪音。例如,涉及室内装修管理的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都规定经管理机构许可的、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且采取减少噪音排放措施的室内装修是受保护的。这里隐含的假设是:任何一户都会进行室内装修,并且装修期限一般为短期,由于从动态上说各个住户都会因装修活动而产生相互的噪音烦扰,因此相互间的短期容忍是需要的;由于住户在常规的工作时间一般会外出上班,因此将装修时间限定在常规的工作时间内是合理的。然而,从关涉人的居住和生活的物业使用层面来看,室内空间装修噪音迫使身心难以承受的居住者外出,业权人则丧失了法理上对完全专有空间在使用时间上的完整性,当事人能否减少、如何减少噪音的损害度就不仅是法律层面上的物的合理使用问题,而且是伦理层面上为将损害降低到受损方可以合理容忍程度而施行的问题,这也是一种负外部性成本自觉内化的问题。 然而在现实的装修管理规定的执行中,偏离合理容忍度的失范性非常突出,学会容忍噪音反而成为比自觉控制噪音更基本的适应性“义务”。例如,极少有物业管理机构或装修方事前公示、通告进行装修的住户及装修期限;被装修的住户门前没有告示标志、超时装修频仍、时断时续于假日的装修不绝;罕有装修方配备抗噪声的材料或设施以努力降低妨害,甚至装修之后的一些设置进一步加剧了噪音。如果说装修噪音是物业价值增值的一个伴随性代价,那么补偿性支出应由受益者给予受损者,而现实则是受损者承受代价。 小区内难以控制的噪音妨害,既包括技术实施和工程监理不到位所致初始性的物理缺陷,也包括难以进行微调和惩戒的治理效力缺陷。规划设计或工程建设缺陷产生的建筑构造或材料缺陷、管理规约监管失灵和住户行为伦理失位之间的互为增强机制。这种机制的关键则在于管理规约未能发挥应有效力,致使抗噪音的建筑或安装材料及建筑设施配置上的初始缺失被进一步放大,单元式个人空间产权的唯我主义权益追求蚕食和损害了他人的空间权益和共同的环境权益。当业主/住户在使用物业和环境的过程中对频繁排放噪音已习以为常时,噪音问题便积重难返。 首先,管理规约相对忽视对难以量化为货币的业主应尽到义务的规束,其订立方式实质上将团体成员间立宪协商过程和相互约束的机制拆分归并为各个分立的商业契约关系人之间的市场谈判过程,它强调的是开发商在规则制定中的主导性和货币支付能力对社团成员资格获得的决定性意义。它强调所有权的归属、权重及依此来分摊的成员付费义务,又假设自身能平衡个体价值和品位多样性的社区共享关系和利他性公德可以自动生成。在临时性或长期性的管理规约执行已带来较多业主不正当的权益固化的格局下,问题便尾大不掉。 其次,确保管理规约实施的设施、监管机构和措施缺位或失灵。一是界定噪音排放过度的测量设施不到位。利益受损方要有效举证噪音制造方造成的损害,就需要相应的监测噪音排放超标的设施或衡量、核实方法,以及受损的具体事实依据。而受损方无论寻求诉讼还是请求政府执法机构进行低成本解决都受制于缺乏检测手段或举证不充分。二是对于频受噪音烦扰而难以衡量其受侵害度的住户投诉的处理,尤其需要相应的机构去履行调查、评估、劝告、调解、惩处、矫正的职责,以制止违规失德行为或促使相关设施的维修、维护。而一般情形下,噪音管控的监管权能倚重于物业管理公司,这不利于业主团体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合理界分各自职责。三是管理规约一般缺乏惩处严重的噪音侵害的适配性约定,难以有效规束不当行为。 噪音能被有效控制吗?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在管理规约中融入伦理劝导,使管理规约的实施与社区生活伦理规范构建互为配合,以弘扬美德来遏止“劣币驱逐良币”。这需要管理规约的执行机构拟定住户伦理守则和住户使用共有共用部位、设施设备和共同环境的规范性导引手册。 其次,发展噪音控制的程序化解决机制。业委会和物业管理公司可共同组成一个专门机构,负责私人物业装修、翻修、改建及噪音排放等问题的监管,并与政府有关机构发展执法配合的互动关系。该机构受理住户投诉、听取住户改进噪音监管的建议,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通过面谈、劝告、纠纷调解、敦促整改、通报批评、按约定罚款等方式来达到噪音控制的目的。该机构还负责组织对共有或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防噪音效果的定期检查和评估,向业主大会提出相关矫正和更新改造的建议。 最后,法律、法规应支持和规范管理规约的执行机构依据特定条件、程序而启动诉讼程序,从而可以通过法院判决来强制造成严重噪音损害的侵权方迁移。如果某业主被三次起诉,法院均判决其承担对邻居的噪音损害的赔偿责任。当该业主再次因噪音侵扰而被邻居投诉时,如果情况属实,管理规约的执行机构可发出警告并通报批评;如果该业主再次被投诉制造噪音扰邻,那么管理规约的执行机构可向该大楼的业主建议进行表决,以集体诉讼来请求法院通过强制拍卖该物业单元以迫使该业主迁移。这种集体诉讼的程序建议还可适用于公安机关对频繁制造噪音损害的业主所处以的罚款累积到一定程度的情形。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8年4期总第420期 (责任编辑:djan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