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涉及社会稳定,与广大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物业管理的矛盾和纠纷,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和报道的焦点。作为物业管理人,我们支持新闻媒体实事求是的报道,但我们也坚决反对新闻媒体不负责任的报道。
当前,新闻媒体关于物业管理事件报道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具体问题及建议如下。
标题抢眼,立场偏颇
2007年武汉某报纸一篇两会的报道,标题是《小区内失窃,物业应负责》,全文内容约1,000字,其中涉及物业管理的内容约100字,且100余字都是记者和代表的对话,并非有据可查或者行业专家的观点。但经过媒体记者的“升华”,俨然是专家或法律的最终决断。
个别媒体面对物业问题或纠纷,在没有法院等任何权威机构判决的前提下,听信一面之词,有倾向性地报道,严重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的健康发展。
个别媒体之所以热衷于炒作物业纠纷,有的是为树立自己“维护公理”的媒体形象而故意哗众取宠,有的是采取媚俗的态度去迎合读者猎奇的口味。
一些媒体更会取巧,他们为所谓避嫌,报道时直接将业主的说法、物管的说法分别罗列,让读者通过阅读自我判断。这么看似乎媒体是站在中立的立场上,而实际上媒体很清楚读者并不是专家,却很容易产生同情弱者的心态,他们关注的不是哪一方更有道理,而是关注业主受到了什么伤害,产生“一定是物业服务企业有责任”的判断。
还有一些媒体记者,不是为报道事件的事实而采写新闻报道,而是因为被采访的一方与之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帮忙”去报道。这类所谓“新闻”,免不了夹杂私人感情,成为了有“色彩”的报道。
建议:尊重法律,不做预判性报道
媒体报道应充分尊重法律、法规和事实:对未判决的物业服务相关案件,不对判决结果做预测性报道;对未正式通过的法律法规,不作有倾向性的预判;提倡理性的报道风格,避免一边倒或是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
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媒体,应对物业管理事件采取中立的报道,把事情说清楚即可,不要带判断性的结论。因为媒体不是执法者,倾向性报道有可能误导业主,干扰物业事件的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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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1期/总第28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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