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9年4期/总第455期 作为与消防安全有密切联系的物业管理从业者,笔者非常仔细地反复阅读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结合30多年来的一线工作经验,就几方面与读者分享。 《意见》出台之后的消防执法力度不是削弱了,而是被加强了 大家应该都知道“消防无小事”!这里很负责任地说一句:一旦工作或生活中,你在思想上或行动中稍稍放松或遗漏消防安全防范意识,那就一定代表“炸雷”已被埋下!啥时炸?只能看运气,安全隐患无限大!是不是在吓你?千万不要到事来时再悔!无用!所以,我们在读此《意见》时须先摆正态度。无论消防执法方式如何改革,作为业主方或者服务从业者对它的态度不能变!该重视的任何一点都不可放!本人读过《意见》后,有了国家又一次加强(加固)消防执法力度的感悟。 (1)“取消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称,消防部门将制定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对公众聚集场所于日后只要取得营业执照、并通过互联网向消防部门作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承诺后,即可投入使用、营业。消防部门对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抽查,发现未作出承诺或承诺失实的,依法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记入信用档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营业。” 我看到一些业内同行对此条的解读,他们更重视违规单位的“信用档案”受损的处罚内容,而忽视了首次把关检查其实更容易引导建设单位的重视,让那些抱有侥幸心理的人或单位从源头上就勒止“想违规”的妄想。从管理学上讲,“把关”往往比日后发现隐患或已经发生后的“补牢”来得直接而有效。所以,我感到国家对业主单位及建设责任人的自我管理要求更严格了。门槛看似放低了,但是在日后的过程中却多了一道又一道的“检查”,其违规后果不只是你没做好开不了张,而是你自以为是地开张后却时刻提心吊胆,面临关门且被重罚(牢狱之灾)的风险。这一条新政看似把被动管理变成主动承担,其寓意是说想让更多抱有侥幸心理“铤而走险”的人或单位增加“违规成本”。 (2)《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出台的同时再次重申并规范(整合)了之前的法规,让执法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更有的放矢,辅以地方执法部门的配套解释也有法可依,可执行力也就会变得更强。 “不备案”不代表就可以不备案 有同行把《意见》中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备案的内容简化为“除了25米的医院、100米高层、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2,500平方米儿童老年场所、甲乙类多层厂房或仓库外的其他建筑都不需要消防验收和备案了”。真的如此吗?千万不能简单看文字而麻痹自己!因为《意见》中还有着“加强对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的抽查”的要求。想问一下大家,“使用后的抽查”时抽查哪些方面?人家不对你进行消防验收及档案收集,你难道在工程结束前,自己不对这些环节进行把关自查吗?不对未达标项目进行整改吗?不收集所有过程中的文字或图片痕迹吗?……所以说,看似取消其实是从未放弃,只不过如上文所讲,更严、更要求你“自觉”!而在你一旦有侥幸不自觉时,则多了几道严厉制约你的手段依据。这一段《意见》只是想告诉大家,日后对“25米的医院、100米高层、5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2,500平方米儿童老年场所、甲乙类多层厂房或仓库”的消防安全更重视了!切勿误解为除此之外的其他建筑物的消防检查可以放松一下,那么真的是误读了新规。 “取消的”不代表就可以不存在 在现实工作中,我们经常会被身边人误解一些信息,如此《意见》中关于“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活动”等方面的内容,取消的只是国家执法机关的执法程序,并不代表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回避得了这些基础工作落实时的窘况。 就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工作而言,虽然我们在日常工作中都不会放松这个环节,但一般既当教练又兼裁判同时又是运动员得出的优良成绩会得到多少人的认同?所以本人以为,此时的取消只是为了更全面地整治目前整个行业中分散杂乱的检测、评估、中介机构,从而为建立更专业更权威的监管部门做准备。《意见》中说过取消检测、评估、中介机构后放弃消防执法吗?如果仔细阅读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中的文献,就会发现本次会议强调:“深化消防执法改革,要创新监管方式,强化源头治理,深化简政放权,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推行消防执法事项全部向社会公开,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构建消防监督管理体系才是《意见》条款中的重中之重,也就是说,新规只是重申消防安全的重要性、执法规范性,而非让你可以忽视那些必须做的基础工作。会议强调破除各种不合理的门槛和限制,并不是说就没有门槛及限制了,而是要破除“不合理”的。所以,作为物业管理从业者的我们在解读这篇《意见》时,更应该把消防安全防范“必须”做的各项工作内容放在首位,搞懂在各项消防工作中如何响应新规条款措施才是正解。 笔者从事物业服务行业至今,在面对消防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时一直是如履薄冰!“消防安全无小事”的警示时刻悬挂在头上。时刻告诉自己及所在团队,如果自己做不好这些本该做好的基础工作,就是把时间及精力浪费在救场应对及对可能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上。既然早已知道不作为及侥幸之后的苦果,为何还要铤而走险呢?所以,这里想与大家分享的是:无论“取消”了谁,但没有从根本上取消此项工作的本意,消防安全责任不会转嫁到别人头上。至于是否取消检查机构或评估机构,会影响你重视消防的专业决心吗?显然不会!换句话讲:你也不敢!于公于私,都不敢。 深化消防执法的动因是引导行业自律 但凡是人都有惰性,特别是那些可能让其产生侥幸心理而尝试偷懒的工作。我以为政府在公布深化消防执法新规前一定是想借此让整个社会更关注消防安全防范的自律性,从而从人们潜意识中培养出一种消防安全防范的自律习惯。从以前依赖性(把消防验收技术审核权交给社会中介审查机构/消防监管部门)逐渐转化成主动的自律性。自觉把消防安全防范意识贯穿到项目管理的整个过程中,消防安全法规制度建设、调查监督与指导整改、防火与救灾、教育与培训等工作不只停留在应对外部检查上,而是真正融入习惯中,形成一种企业文化、一种精神。 这次《意见》中也特别提出“放、管、服”,由此我们不难看出,虽然文件反复提出在日后的消防执法过程中会更多地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取或快递送达等促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智能导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多途径提高办理效率和服务水平,并开放消防救援站,设立基层消防宣传教育站点,便于群众就近免费接受消防培训。但你是否读出这字里行间的真正含义?解决惰性惟一的方式就是引导—实践—再引导—(针对屡教不改的)严厉执法整改—再次引导—整改固化—形成习惯。虽然新规讲“放、管、服”的核心是服务,但是如果没有被“管”的强制之下引导出来的自律习惯,所谓“服务”只会是被动的、对抗的,或者说互相间总是在“博弈”中侥幸。消防安全防范工作是在为谁而做?没有想明白,一切都只能处于“想被管”的状态。 结语
无论新规中对原先各类制度的深化或是对日后的优化,对于基层一线执行的我们,虽然以“不变应万变”的说法有些被动,但认真按消防法规做好本就应该完成的消防工作一定没错!事先认真做好计划、预演应急措施;事中事后加强管控监管、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并根据已制定的周/月/年度检查计划合理地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发现问题决不只流于形式,而需要一跟到底,直到彻底地消除消防隐患为止。只有摆正了工作态度,才是真正响应本新规实施的态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