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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年6期动态

时间:2015-11-16 09:08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编辑/王洋 点击: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地震,四川部分地区受灾严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有不同程度震感。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以最快速度作出反应。
  大地震:物管企业反应迅速   心系灾区
  
  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8.0级地震,四川部分地区受灾严重,全国大部分地区均有不同程度震感。各地物业管理企业以最快速度作出反应。
  
  重庆新龙湖物业公司在地震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疏散楼内业主至安全地带,并及时切断小区供水供电系统,配备专人负责指挥小区内交通。公司委派专人前往地震局了解最新情况并制作《地震情况通报》在小区内张贴。当日17时开始公司组织人员对房屋受损情况进行排查。
  
  成都中海物业公司于地震发生后六次派出员工了解所管辖项目人员受伤和项目受损情况;强震后,各物业服务中心紧急购置纯净水和食物以备灾情扩大时业主救急之用;在四个大型卖场及各项目农贸市场、绿化带安置近万业主及附近居民避难并提供饮用水、雨伞及卫生间;公司员工自发组织近100名义务献血者与成都市献血中心联系义务献血。
  
  苏宁总部物业后勤中心于灾害发生当天即与四川省红十字会取得联络,调集13辆物流车辆并组织人力和救灾物资前往成都参与救灾工作。
  
  东莞鸿荣源物业、丰泰龙泽物业等企业得知四川灾情后组织员工进行赈灾捐款活动,将募集到的资金迅速转交至小区所在地的红十字会。
  
  ——本刊综合消息 2008年5月16日
  
  宁波:首个社区物业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
  
  2008年4月16日,宁波市白云街道安泰社区物业管理协调委员会成立,成为宁波市首个社区物业管理协调委员会。参加成立会议的代表分别来自小区业主、物业公司和街道办事处。
  
  该社区负责人表示,成立委员会的目的在于使物业公司、业主、社区居委会之间能够充分沟通,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和纠纷。对于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共性问题或个别问题,协调委员会秘书长将召集相关人员召开专题研讨,并对问题解决方案予以执行。协调委员会还将就小区的卫生保洁、绿化、综合治理、日常维修、综合性服务、物业费收缴、物业经营、业委会建设等事项开展调研,为相关职能部门决策提供依据。
  
  ——《宁波晚报》2008年4月18日
  
  南京:小区业主自治   省开支却遇难题
  
  2008年1月15日,江苏星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长期亏损为由撤出南京市百合华府小区。经小区业委会会议表决,决定对小区实行业主自治。该小区因此成为南京市第一个业主自治的小区。
  
  业主委员会提出自治方案:由业委会聘请物业主管、保安、保洁、设备维修以及代帐财会等必需人员。业委会主任陈伯元介绍,目前预收的物业费收缴率达到了80%以上,费用由出纳统一收支,具体费用需经业委会审核后才予以使用。为保证财务透明,业委会专门聘请小区一名从事会计职业的业主做代帐会计,每月审核一次财务。小区实行自治后,一个月内物业服务人员工资开支节省1万元左右;两个月内公摊水费支出只有物业公司管理时的18.7%,节省超过80%;而公摊电费预计一年内可以节省10万多元。
  
  然而小区实行自治后,业主委员会无权和小区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上只能和他们签署用工协议;税务部门认为“身份不符”拒绝开出地下停车费发票,业委会只能从其他物业公司买发票,但要多付10%的手续费。
  
  ——《现代快报》2008年4月22日
  
  广州:业主民意调查   最不满意社区文化服务
  
  2008年4月21日,广东省省情调查研究中心公布一项调查结果,物业管理平均满意度为75.86分。16个楼盘1,600户广州业主中选择“不满意”占11.86%。38.23%受访者指出不满意主因是“办事拖沓,效率不高”;其次是“物业管理、维修收费过高”和“服务态度不好”。各项调查指标中,业主对社区文化服务满意度最低,认为存在“公益活动开展得较少”、“文化活动质量不高”等问题。
  
  对于“应该用何种方式途径来协调业主与物管公司之间的矛盾”,50.44%的业主建议由开发商牵头,组织召开三方协调会议;30.7%的业主赞成“直接诉诸媒体,通过舆论压力迫使物管公司与开发商接受要求”;44.6%的人希望物管公司与开发商登门拜访业主。但是近6成被访业主表示“没有”或者“不清楚”“所在小区目前有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广州日报》2008年4月22日
  
  北京:《物业服务合同》正式颁布施行
  
  2008年4月24日,《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北京市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由北京市工商局、北京市建委联合颁布,并将于5月1日开始推行。业主入住为界,入住前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住后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两份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约定,物业公司不得擅自经营小区共用部位;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小区共用部位从事经营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亦可抵减下一年物业服务费;针对前期物业服务中常出现的物业公司擅自撤离问题,约定物业公司撤出须提前三个月通知开发商,如擅自撤出将向业主支付违约金;另外,合同中还约定除收取装饰装修服务费外,物业公司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北京市前物业服务合同》规范文本将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只要开发商卖房,就要签订这份合同。
  
  ——《北京日报》2008年4月25日
  
  海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出台
  
  海南省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明确了维修资金的管理单位。业主大会成立前,商品住宅业主、非住宅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在地一家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帐,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帐。
  
  海南省商品住宅、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60元,售后公有住房住宅维修资金标准为每平方米55元。开发建设单位或住房售房单位应在商品住宅、非住宅房屋、已售公有住宅具备办理交付入住手续15天前,将专项维修资金汇总表报送到代管部门及专户管理银行,同时通知购买人到专户管理银行交付维修资金。自 2009年开始,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向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部门及业主委员会报送专项维修资金对帐单。物业服务企业应设专户存储该项收入,并在下一年度1月底前公布收入情况。
  
  ——《海南经济报》2008年5月9日
  
  南京:居委会八年热心代管物业   吃力不讨好
  
  2000年初,南京市花园路社区首任物管——仁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运营成本过高撤离,开发商委托居委会托管物业,居委会随即成立“花园物业管理公司”接管小区。对此业主并不买帐,认为更换物管自己并不知情,居委会也没有征求业主的意见,对“花园物业”采取不配合态度。
  
  “花园物业”虽能利用居委会的人力管理物业以节省资金,但居委会成员身兼双职,长期超负荷工作,物业服务质量开始下滑。尽管居委会物管工作有求必应,但缴纳物业费的业主最多不超过总数1/3,只能维持保安、保洁员的基本工资。一旦发生如修理水管、下水道等额外费用,物业公司则入不敷出。
  
  2004年小区成立业委会并解雇了“花园物业”,但并未引进其他物业公司。随后几位业委会骨干成员相继退出,业委会不久也宣告解散。此后居委会依然代管物业。但费用问题常常无从下手。如果下水道出问题,居委会主任要到辖区内的其他单位请求免费清理。
  
  ——《现代快报》2008年5月12日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第6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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