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探讨】
《物业管理条例》的施行与中国物业之景气
【一】
2003年6月8日,温家宝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79号令。为此,经2003年5月28日国务院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的《物业管理条例》,即于200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笔者认为,《物业管理条例》正式施行的这几年来,中国物业形成的依法浞管、依法促兴之景气,已在物业业主应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物管公司的职能定位和物管诸多关系的理顺等方面因逐步纳入了法制轨道而使中国物业呈现欣欣向荣之景气。
为何这样说呢?
笔者特结合《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就物业业主将依法享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物管公司将依法定位的职能,以及物管业将依法理顺政出多门之现状,借此文作一较详细的分析,从而使上述笔者的论点得到应证。
其一,《条例》的施行使业主在物管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得到依法明确。
从《条例》施行前物业业主对其物管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方面来看,笔者认为基本是模糊的。
其具体表现在:
一方面,物业业主对其在物管活动中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不明。如业主对如何成立及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不明、对业主大会上如何确定投票权不明、对采用何种形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其如何作出决定不明、对业主委员会产生之方式和业主大会之间的关系不明、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与居委会之间的关系不明、对怎样签定物业服务合同及其应签哪些内容不明、对物管用房归谁所有和如何使用与维修不明、对业主应如何交纳住房维修资金及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归谁所有和什么用途不明等。
另一方面,许多物业业主又过于看重维权和对参与社区管理的意识不强。如许多业主片面强调个人权力至上,并使之成为一种无边界的东西,并因此而出现某些业主在维护个人权利的过程中损害公共权利的情况(如有的业主片面强调私权,认为“房子是我的,我想如何处置就如何处置”。个别业主在装修时破坏承重结构,不顾楼宇整体外观,随意涂抹对立面)。又如,有些业主不珍惜小区共管的权利,觉得开会很麻烦;有的小区则常年入住率较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在购房之地居住等等。
注: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环科学会、中国土木建筑学会会员。现任四川省和广元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城环资工委主任。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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