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前期物业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作为开发商的项目后期成本,我相信,业主就不会这么有意见了,因为目前的做法确实另消费者不满了,合同是开发商签署的,却要由业主买单,这样的事情给谁谁都自然不舒服,加上现在大多是滚动开发,一期交房的时候,许多配套并无法完全完工,且二期还在周边开发,对业主的居住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而如果换个做法,在业主第一户入住超过2年或有50%以上的业主入住前,物业费由开发商支付,开发商当然可以根据物业公司的服务内容与物业公司商定其服务费用,其后则由开发商推动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留任前期物业公司还是另选物业公司,物业费价格也由业主大会和所选的物业公司商定,这样一切不都名正言顺了吗?
当前这样做法,再怎么解释,物业公司都无法摆脱业主的不信任和不开心。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