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大王“端”出省人大会议首份议案
内容涉及电力设施保护
【转载2011年1月18日四川新闻网文章】
四川新闻网成都1月18日讯——
(四川新闻网两会特别报道组记者 蒋亮)
今年恰逢“十二五”规划开局,参加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的代表们都准备了哪些议案和建议?
1月18日记者从省人大方面获悉,随着被媒体称为议案大王的广元市人大代表翟峰《关于制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议案标注上第一序号,这份议案也成为本届人大会的首份正式议案。
翟峰代表在《关于制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议案中指出,确立大电网、大枢纽和大平台的四川电网预计到十二五末将建成为全国最大的省级电网,其特高压、交直流、智能化和多电压等级的大电网规模将更加宏大。
然而,在当前加快推进电网建设、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方面,却因遇到电力项目核准、电网规划通道被挤占、电磁环保、相邻物权损害、土地征用与补偿、房屋拆迁与补偿等争议频发,进而危害了电网建设正常施工秩序。同时,破坏电力设施行为屡禁不止,利用智能窃电、故意损坏计量装置窃电、违法使用电能等现象在个别地方尤其突出。
这些现象不仅损害了供电企业和其他用户的权益,而且可能造成触电事故,引发大面积停电。
翟峰代表认为,有鉴于此,四川省有必要在现行法制框架下通过借鉴其他十多个已经出台的电力地方性法规的省市区立法经验,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以此在基本完善我省电力法规体系的基础上,为保护我省电力设施,保障我省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我省电力用户和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我省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我省十二五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而提供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的良好电力法制环境。
翟峰代表建议,首先,《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的制定,有必要依据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电力监管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行政规章的相关条款规定。
其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应明确,本条例作为电力专项性地方立法,必须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作为最终目标。
第三,《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应明确,本条例应属由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四,《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同时应明确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时指已建和在建的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
第五,《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应明确,将保护电力设施作为本条例的主要目的之一,本条例做出“维护供用电秩序”的相关条款规定即是指通过立法明确供用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各级人民政、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重申《电力法》所规定的“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侵占、使用电能”,以此营造并维护我省良好的供用电秩序。
同时,翟峰代表还就《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中应明确的其他事项也做出了详细说明和解释。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