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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治理何以成为命题?

时间:2015-11-06 13:56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龙宁丽 点击:
事实上,社会组织不仅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甚至存在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三者的分离,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化事实上对治理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
  
  
  社会组织治理成为近年来国际国内的一个关注焦点。之所以受到如此的重视,是因为,从宏观发展趋势上看,随着公民社会制度环境的不断改善,社会必然从对社会组织所受外部环境约束的争论进入到对组织自身治理的关注;在中观层面,近年来由社会组织贪污腐败、渎职和滥用职权等各类重大事件导致的信任危机,愈发引起人们对其治理的担忧;而在微观上,如同企业从家族制管理走向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甚至走向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的历程一样,任何一个社会组织在由小到大、由生存走向繁荣的发展过程中,必然要克服自身的治理缺陷,形成规范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这些判断对于我们把握治理,将其作为影响社会组织有效运作的一个重要因素,提供了一种直观的论据支持。
  
  尽管如此,现实中困扰社会组织治理的各种观念普遍存在。一种是不做也能行。许多个人精英式管理的社会组织,包括草根的和官办的,即使缺乏规范而有效的治理,仍然可以在现有的社会政治背景下维持正常的运转。一种是做了也没用。这种观点认为现今的社会组织治理并不能达到目的,治理的绩效不突出,由此对治理的必要性产生了怀疑。还有一种是做了更添乱。有关社会组织治理的各种制度规范,无形中增加了组织的运行成本,导致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这些观点阐述了对治理价值的怀疑,它们本质上都是一种市场的思维逻辑和观点表达,其中或多或少暗含着某种效率的隐喻,即,如果无法给社会组织的绩效带来显见的好处,即使出于合法性的需求,治理若不是可有可无的,那么也是无足轻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不重视社会组织治理的实践。
  
  既然缺乏治理的社会组织仍然可以运转得很好,那么,社会组织到底需不需要治理?从组织的一般属性出发,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仍是理解社会组织治理问题的关键。所有权、控制权的分离必然导致委托-代理关系,要想解决委托-代理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须建立一套“确保权力分立与制衡、并在实践中真正运转的制度,防范各类不当行为对各利益相关人合法利益的侵蚀,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和代理风险”,而这正是治理的目标和出发点。在现代企业组织和现代政府组织中,一切治理问题的产生皆以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为前提,社会组织同样如此。以会员制的社会组织为例,社会团体的会员数量众多,对组织的影响力和参与程度不同,同时在利益的实现方式上也存在差异,必然要求专门机构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这就对治理产生了天然的需求。
  
  事实上,社会组织不仅表现为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甚至存在所有权、控制权与受益权三者的分离,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化事实上对治理提出了更迫切的要求。这在非会员制的社会组织中表现得尤为典型。例如,基金会、民办非企业的捐助人一旦完成捐助行为即丧失经营控制权,基金会、民办非企业作为受托人负有对资产的处分、经营、管理等权利,但这种使用权受到了严格的约束,而作为非特定对象的受益人又是一个虚拟的社会主体,无法保证受益权的实现机制。此外,在会员制社会组织中,与行业协会等互益性质的社会团体不同,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同样存在受益人不明确的现象。三权分离必然产生高度复杂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在所有者缺位、受益者不明确的情况下,在收入分配禁止原则的刚性约束下,如何保证将社会组织肩负的社会责任转化为对经营者而言具有约束机制的具体责任,这正是治理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从上述分析中不难得出,治理作为解决权力分离所导致的委托-代理过程中各种问题的基础,社会组织不仅需要治理,而且需要良好的治理。从这个角度而言,治理不仅是社会组织的一个命题,而且是社会组织的一个重要命题。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杂志2012年第2-3期总第214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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