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向法治的艰难起步
10年前,2003年9月1日《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开启了中国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法治化的大门。但应清醒的是《条例》是在理论研究不怎么充分并缺少上位法的情况下,为适应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而仓促建立起来的。《条例》实施四年后的2007年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并引致《条例》的修改。与此同时,为解决《条例》过于抽象和调整面过于狭窄的问题,相关的法规政策也相应出台或修改,从而使物业管理行业的运行逐渐步入有法可依的状态。短短的10年时间,通过《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实施,我国初步建立起业主大会制度、管理规约制度、物业管理招投标制度、物业承接验收制度、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制度、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七项基本制度。应该说《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为中国物业管理行业的法治化运行提供了重要保障,也为物业管理法治化走向成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功不可没。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9期/总第26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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