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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的政治学思考(三)——选择的必要:关于物业管理欠费的

时间:2015-09-07 13:57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梁晓东 点击:
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作为一个物业管理人,我们的生存地位岌岌可危,尽管直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规划自己的前途,但是前提却是放弃所有的幻想。

  最近北京的法警采取强制措施催缴物业管理欠费,本来是一件大快人心的事,但最终招致的却是舆论的一面倒,除了手段的粗鲁和不够人性化,这一杀鸡儆猴之举却更加证明了开发商及物业公司的恶劣本性与只手遮天,还赔上了司法系统的公信力——“选择性执法”受到普遍质疑,这可能是一个大多数人事前都无法预测的苦涩结局。

  诚然,我们经常看到各地的报道,物业管理费收缴率仅有30%、50%、70%,其实这本身就是一个有问题的提法,凡是物业管理费收缴率处于99%以下的任何一个数字,都说明了物业管理一团糟,它一方面证明物业管理者和业主的欺软怕硬,另一方面暴露了中国社区正陷入五十年代“人民公社”的悲剧,这就是列宁的名言:“共产主义的劳动就是不要报酬的劳动,是没有定额的劳动。”不管业主交不交钱,不管业主要求什么,我们的物业管理者们总是做得那么多那么好,但长此以往,它只会降低大家对社区的热情和培养“投机者业主”与“懒汉物业人”,其结局也必然与人民公社相当。

  也许,对物业公司而言,没有什么比向业主催缴欠费成本更高而代价更大的事情了。假若钱无法出于真心自愿从业主腰包里掏出来的话,每一次催费的制裁手段无非是让业主获得了更多的“自由”,而将物业服务人员推入牢笼,业主属于典型的存在主义的范畴,他们没有“超我”,传统的权威在他们面前同样灰飞烟灭,何况如同泥足巨人的庞然大物:物业管理?我们曾经坚持把“有权以停水停电催缴物管费”的条款写在业主公约上面,在向业主作解释的时候我们仿若希特勒向国会推销他的“授权法案”,但是自从消费点评霸王条款后,大多数物业公司都认为自己曾经“犯下了弥天大错”,在这以后,我们便只剩下两条道路:1、容忍欠费;2、打官司。实际上这使我们的行业越来越进入无望的境地,屈服于压力必然对给欠费业主的长期讹诈造成榜样;而打官司这种全面的对抗又常常会招致全面的破坏。

  我们是否已经意识到:作为一个物业管理人,我们的生存地位岌岌可危,尽管直至今日我们仍然可以规划自己的前途,但是前提却是放弃所有的幻想。

  本来,所有的物业管理者都有两种选择:一个是直截了当地宣称“以营利为目的”,这种等价交换的原则有利于我们理直气壮地去剥削保安员、保洁员,有意无意地去赚取业主的每一分钱(业主的欠费只是进一步给予了我们加大剥削更加充分的理由);另一种是认识到物业管理“公共服务”的本质,物业管理其实是一种公职,这就力求我们作为物业管理者必须警醒地拒绝一切不适当的有利可图,避免因为不够廉洁而导致职业身份被玷污。这就是私人利益与社会公益的矛盾。但这两种选择中的任何一种,在当前社区的博弈当中都是不“现实”的,前者将直接受到驱逐,因为很多业主并不富裕;而后者却因为单独作战、缺乏盟友、与有势力的部分业主为敌而受到打击,从而最终失败。

  因为正常的道路都被封杀,故而就出现了另外两种选择,前者是假管理之名,行营利之实,所以有了南方“物业管理权”的争夺;而后者是假服务之名,据公职之位,所以有了自上海以北的“物业保姆论”的流行。前期物管项目招投标的推行和“等级收费标准”极大地简化了物业管理,但是被简化掉的却是传统的物业管理中最有价值的部分——让优秀、专业的管理者更负责地整合社区的公共资源以及其产生收益的能力。因为项目要么是“低价”投标而得来,要么是由“政府”早已决定了它的形式与内容,任何创新似乎都显得多余,也许一切善意的努力只不过更加增添了“欠费业主”的振振有辞而已。

  中国物业管理,就是依靠这种地位“模糊”而产生的“和谐”,维护物业管理公司正当利益的人正在被孤立,而维护物业管理的人则在被灭杀。含混的利益链条犹如重重迷雾,所以业主们才会对侵犯自己利益的“欠费业主”产生同情,而将那些默默无闻、缺乏表达力量的、为之服务的人们视为奴隶和仇敌。欠费问题正是这样一种终极对决:它不仅仅是对管理者服务能力的考验,而且还是决定我们是否值得继续服务下去的理由。

  对我这个物业管理者而言,我偶然领会到“选择性执法”的另一面:“选择性守法”,“凡是不称心的,就当它不存在”,因为我们当中的很多人已经习惯了有房屋但没有产权、有公司但没有章程、有交易但没有契约的生活,假若我们不是有太多法律和道德的缺席,假若我们不是有太多的麻木不仁,我们怎么会如此长期容忍“欠费业主”的存在?而直至法警们受如此无辜的指责呢?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6年1期总第43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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