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安居”才能“乐业”,“安居”之前又有两个前提,一个是优质的物业服务,另一个是优质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服务。没有这两个优质“服务”,现代物业管理社区内的“安居”甚或“乐居”只能是一纸空谈,“乐业”就更是空中楼阁了。但是目前两个“服务”之间出现了不协调,突出表现在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方式问题引发了许多物业管理难题。这种不协调最终也影响到了业主的“安居”。那么,现在的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方式到底出了什么问题呢?根源在哪里?这一问题引发了怎样的物业管理难题?我们又当采取哪些应对措施呢?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方式问题
1、法定收费方式
《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可见,国家行政法规旗帜鲜明地规定了水费、电费、气费、通讯费、有线电视费“应向谁收取”,明确了公用事业服务费的交纳义务人。《条例》将交纳义务人规定为这些公用事业服务的最终用户,而非物业服务企业。
从合同法的角度讲,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为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和用户(即业主),合同标的为水、电、气、热等资源。从合同性质上看,应为有名合同。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即只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事业单位和用户(即业主)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第三人原则上没有约束力。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受其约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无权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支付费用。
然而,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收取有关费用呢?
2、实际收费方式
实际上,大多数物业管理区域内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收取采取的是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的方式,即物业服务企业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向业主收取,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按中端总表(小区总表)计量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
有人可能会问,“既然法律已作出明确规定,为什么他们不按照法定方式收费呢?是不是物业服务企业想从中渔利而强行攫取收费权?”事实完全不是这样的。
其实,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是被迫代收代缴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利用其垄断地位强迫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缴有关费用,否则,可能面临的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单位拒绝向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这样一来,物业服务收费等一系列问题就都暴露出来了。那么,这种收费方式带来了什么问题呢?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第4期总第112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