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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人条例》未必能解决“地下钱庄”问题

时间:2015-12-01 20:58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晒太阳的鱼 点击:
日前央行表示,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
  日前央行表示,我国将加快制定《放贷人条例》,社会关注已久的民间借贷问题有望得到重大突破,企业和个人都可能成为“只贷不存”的放贷人,从而打破被银行垄断的信贷市场.
  
  非金融机构放贷一直是中国金融法律绝对禁止的领域,有可能会被追究民事、经济、行政或者刑事责任。日前央行表示,正制定的《放贷人条例》将明确非吸收存款类放贷人主体的法律地位,通过规范民间金融,引导民间金融成为农村金融市场的重要竞争主体。央行研究局张健华局长认为,“放贷人条例一旦推出,会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有助于只贷不存的专业贷款机构的发展,这些机构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但是,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杜晓山副所长则认为,这“就看放贷人条例,国家对这一类的限制和优惠政策到底是什么样,要有待观察。如果说这方面限制比较严,监控比较严,或者说税收比较高,那有可能不见得他愿意去登记成正规的或者说注册成正规的放贷人。”笔者也持同样的观点。
  
  在我国符合法律规定的放贷企业是典当行和担保公司,绝大多数的民间借贷则是通过地下钱庄进行交易。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地下借贷资金高达7000-8000亿元,借贷总量占国内生产总值的6%-7%,相当于银行贷款总额的4%-5%。因此,制定《借贷人条例》不但可以引导地下钱庄合法化、规范化,而且《放贷人条例》一旦出台,地下金融中应该会有不少资金进入到正规的层面,不但可以盘活民间资本,遏制非法资,打破由金融机构垄断金融市场的格局,而且也有利于构建政府倡导的多层信贷市场,弥补小型借贷的缺失,可谓“一举多得”。
  
  据了解,《放贷人条例》的最大突破将是允许符合条件的个人和企业,以自有资金注册成立“只贷不存”的放贷机构。但是,笔者以为这恰恰是借贷机构发展的瓶颈。经过对发展中国家研究发现,正规金融组织对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往往不足借贷总数的20%,大量的金融服务需要非正规金融机构或者民间金融来满足。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笔者建议《放贷人条例》的步子应当迈的再大些。在美国,放贷人获取资金的来源有:通过发行商业票据、债券,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从商业银行贷款,甚至可以向公众募集股份。但是根据《放贷人条例》的规定我国的借贷机构只能以“自有资金”成立,不得借用他人资金。那么如果资金是借来的,违反了条例的规定,该如何处理?本来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是绝对的秘密,绝大多数不对外公开。如果卡的过死,谁还愿意去注册成立徒有其表“借贷金融机构”。
  
  此外,中国的商业银行基本都在县级以上地区经营,县级以下农村基层获得商业性金融服务微乎其微。民间借贷是对正规金融的有益补充。因此,这就需要央行等有关部门在制定《放贷人条例》时要区分放贷主体的经营区域,要把城市和农村进行细化,使放贷主体在不同的区域内都可以寻求到适当的盈利模式,鼓励发展是和农村特点和需要的金融服务,允许农村放贷主体从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经济实体融入资金,规范和引导接待主题健康发展那,激发放贷主体的投资热情。
  
  毫无疑问,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金融环境的好坏将影响资金的流行。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出台《放贷人条例》的必要性很大。但是,我们也要注意民间借贷利息虽然高,但放贷人要承受巨大的压力和风险。因此要对于真正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风险控制有效、资产质量良好的放贷主体应给予一定税收优惠,探索创造符合中小企业和农村需求、适合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的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审慎推进金融体制改革。

  
2009-2-27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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