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黄炳生
商品房…改革开放以来,商品房全面开花,房价一路飏升,关键何在?是给《地价》增收财政哄抬起来的。
顾名思义,商品房就是商品,是商品就得按质论价,就得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办事。
让各种形式的房地产投资活跃起来。而不应该设置限制!!!
能买得起商品房的人是哪些先富裕起来的人们。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商品房是一个完整的产权房。
作为购买商品房的客户,从他领取新房钥匙的那一天开始,就成为了新的物业小区的《业主》。
《业主》的权益和义务在《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之中都已经明确规定。
《业主》享有自已的居住空间、小区的公共设施、……等等。
限价的商品房,是否就是《经济适用房》??从物权法的观点去理解,很难想得通;限价商品房、广大的老百姓买得起吗?买不起。
经济适用房……前几年是雷声大,雨点小。关键还是《地价》的创收。
结果是经济适用房的区域里停车场上豪华骄车一辆更比一辆漂亮,
原因很简单:房价比《商品房》要便宜些。实际情况是经济适用房老百姓们仍然是《买不起》!!!
前几年的经济适用房,作为开发商来讲;只要您有钱、钱、钱、就可以卖给您。
从《物权法》的角度来讲,结合中国的国情,经济适用房应该是《不完整的产权房》。
在江苏的扬州和福建的厦门已经有了真正的《经济适用房》。
首先土地是《划拨》,而不是竞拍地价创收……。
获得《经济适用房》资格的高级打工者们;享有继承权但不得私自转卖,如果要卖只能实施房管部门…政府机构对其进行评估《回收》。
既然是《不完整的产权房》、土地是划拨、那么获得经济适用房的《业主》们就只能享受到自已的住宅空间的居住权益和相邻权益;
经济适用房的物业小区的公共设施、配套设施等等的权益是属于房管部门…政府机构的。
经济适用房的物业小区的正常物业管理与服务的决定权应该是由《社区居委会》来代表社区居民们而行使。
对于经济适用房物业小区的管理,扬州市的方法值得推荐:限定价格、特定服务标准、配套设施-店面、幼儿园等的物业租金来贴补物业服务管理企业的达标成本。
经济适用房…应该只能按;建造成本与建设者们的劳动成本来分摊房价。
廉租房…这是原本居住在城市里广大老百姓、下岗工人们日思夜想、换个新的居住环境的梦幻天堂。
2008年我祈祷:让《廉租房》的建设、随着《北京奥运》的成功而腾飞………。
让党的光辉永远照亮我的心……。
廉租房的管理,理所当然是由房管部门去管理,对物业服务管理的评议权,顺乎自然地就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来执行。如何对廉租房进行有效的动态管理,这是房管部门的一项基本功。只可惜目前有些地方对承租公房的动态是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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