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沿论坛】
物业调解组织何以绩效工作
【一】
翟 峰
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有关负责同志披露,由于目前与《物权法》相关的配套法律还存在一些空白,其中对小区物业管理中的某些“责、权、利”界定还不明确,因此现阶段物业小区的日常物管中的矛盾纠纷有所增加。
因此,“根据国外的一些好的经验,建立一套小区物业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很有必要。”
而在我国国内,这样的小区物业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已经开始逐步建立。
例如,成都市早已于2007年底建立了本市物业纠纷调解中心,专门聘请政法系统退休人员、法律职业工作者担纲专职调解员。
而于此早些时候,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牵头的全国物业管理行业调解研讨会在成都召开之时,就重点讨论了如何建立一套完善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更好地化解物业管理上的矛盾和纠纷。
而事实上,已于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成都市物业管理条例》对此即有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的投诉……”。
同时,成都市房管局通过修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示范文本亦明确规定:为了规范引导业主、业主大会与物管企业之间通过的约定,应将业主与物管企业之间、业主大会与物管企业之间以及物管企业之间的纠纷,交由行业协会进行调解。
而在此之前的2007年6月,北京市就已率先建立了四级物业调解组织,对小区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各种民事纠纷开始进行调解。
于是,笔者借本文有必要专门探讨的是:在我国小区物业多元化调解机制开始逐步建立的过程中,其先后成立的物业调解组织何以做到绩效工作?
笔者认为,各地物业调解组织要做到绩效工作,其物业管理协会尽快建立物业纠纷的多层次解决机制即显得尤为重要。
【注:作者现任四川省和广元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城环资委主任;系中国管理科学院特约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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