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感于“四川省物管条例” 正式施行
四川省人大代表 翟 峰
经过长达近一年之久开门立法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经过三审后,不仅终于在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上获得表决通过,而且于2012年7月1日正式施行。
于是,我回忆起了2012年3月27至29日,我作为四川省人大代表,应邀列席了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并就该法规草案的修改作列席发言的情景。
省人大代表应邀作列席发言,也从一个侧面彰显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在整个开门立法过程中对省人大代表意见的重视。
据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到了三审阶段,还收到几百条意见建议。然而,殊不知,从2011年7月底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再到二审,最后到三审通过,其间收到的意见和建议之多、之广,确实在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本届五年的立法经历中是少见的。
例如,仅该条例二审之后,就收到意见和建议600余条。
而该条例最大限度吸收各方意见,最大范畴凝聚各界人士智慧,更是彰显了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开门立法之绩——
通过几十次大小座谈会,一遍遍征求省直有关部门、21个市(州)人大常委会,以及省级相关部门、专家、社会人士的意见;从“请进来”审议、提意见,到“走出去”与小区居民面对面畅谈,再到媒体、网站全文公布,供全省社会各界人士“挑刺”。特别是在该条例二审之后,由于争议较大,四川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又足足做了一个多月的调研,召开了30多个座谈会,从人大代表到业主代表、企业代表,再到法律学者、诉讼专家,甚至连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普通工作人员都找来谈话,了解他们对物业管理的看法,并作出了重大修改。
“条例肯定还有不尽完善的地方,还存在不足,但就现阶段来说,算是比较成熟的稿子了。在以后的实行过程中,还将不断完善。”
四川省人大法制委王希龙副主任委员的话发人深思。
而为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不断完善”, 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还专门将包括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在内的与会人员在会议期间发表的意见刊登在了会议简报中,从而为今后该条例实施过程中的“不断完善”提供修改参考。
例如,虽然3月27日这天,我刚拿到四川省物管条例草案,还来不及“消化”,但对该条例草案有个不明确的问题,我通过及时查阅有关法律法规后,还是以列席发言形式表达了自己个人的看法。而四川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的第十期简报,则如实刊登了这天我对省物管条例草案相关条款的修改作的如下发言——
我建议把“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这条修改为:“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条款规定暨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库(位)。”加“国家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这10个字,是因为按照人防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原则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平时可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的防空的地下室。而根据国家人防法制定的人防法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这种人防地下室也包括战时可用于防空、平时可为人民生活服务的人防车库。而实际情况是,目前我省大中城市大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都按人防法的要求建有一定比例的人防车库。而且不少人防车库还在物管范畴内出租和收费。因此,我省大中城市大多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按有关规定建成的机动车停放库(位),就不仅仅是按国家、行业、地方标准配置的,其中相当一部分人防车库,是依据人防法及其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配置而建成的。所以为更准确起见,建议我省物管条例在正式发布前,有必要对其第十三条加上国家相关法律条款规定这10个字。
总之,开门立法造就了“不断完善”的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因此,该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四川省自去年颁布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之后该省的又一部社会领域的重大法规,而且更是四川省近年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过程中最具开门立法示范意义的一个特别精典的案例。
注:作者系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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