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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管费和停车服务价格的看法

时间:2015-11-10 16:34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 点击:
自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
  关于对国家发改委放开地方非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费政府指导价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价格的看法
  
  自2014年11月下旬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8个文件,放开24项商品和服务价格,下放1项定价权限。其中,涉及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9项商品和服务价格,鼓励市场通过竞争提供质优价廉的多样化服务,拉动消费,促进相关行业健康发展。
  
  对此,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认为:
  
  1、有限的停车位和有限的行驶空间已经成为城市交通的严重问题,社区停车空间更是近期严重承压,引发了一系列社区危机,如占用消防通道,阻碍人车通行,破坏公地绿植,超负荷毁损路面路基,过渡排放尾气导致环境污染。因此利用价格杠杆限制车辆行驶和停靠,促使居民更加理性计划用车购车,具有一定范围的积极意义。另外,增加停车收费后的有效监管,合理使用停车收入,有助于补贴公共设施维护,有助于改善环境污染,有助于对非机动车使用人实现社会公平。
  
  2、非保障房物业管理服务费应该取消政府指导价,也是行业人士的共识,也是行业组织、专业媒体和许多业主的共同愿望。取消政府指导价,目的是强化市场调节功能,促使业主更加主动参与社区事务和物业管理的权责履行。政府放弃定价,并非是放弃监管,并非是放弃对强制消费、垄断市场或哄抬服务价格的默许,而是充分调动市场的力量以及消费者的参与意识和主动意识。中国住房改革至今,商品房属性已经出现了明显变化。首先是非保障房住宅类物业管理供需关系已经高度市场化,服务费的定价关系也应该适应物业管理服务的供需关系;其次,商品房已经不再是公共用品而是成为了特殊消费用品(作为公共供给的保障房住宅物业管理就没有取消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因此作为政府调控的政策杠杆,应该让渡于市场调控的经济杠杆;再者,商品住宅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已经远远超越了早期起步阶段的基本配置,随着科技进步和居民日愈增长的物质和精神需求,服务越来越体现出差异化、人性化、多层次的特点,政府指导价的持续固守不仅不明智,而且会制约业主的合理需求和制约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供应商的合理发展。
  
  因此,非保障房物业管理及停车服务收费改为市场调节价,市场之手将发挥主导作用。短期内不排除一些小区出现价格上涨的可能,我们除了要加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严格控制恶意涨价,同时也要理解,这也可能是价格政策对一些企业长期压抑的合理释放,需要业主通过合理程序与物管企业友好协商,透明沟通,让业主和企业双方受益。
  
  3、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愿意与媒体、业主、物业管理企业通力合作,理性地解读物业管理行业在今天面对的社会问题和市场问题。我们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单方面压制价格或恶意涨价行为,鼓励业主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业主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自我协商,或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充分协商,我们反对一切可能会引发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恶性价格竞争,也反对任何时候企业都可能出现的借机对业主进行价格要挟。
  
  4、针对物业管理行业的新变化,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将强化以下工作:
  
  第一、为企业和业主提供相关资讯,共同理解政策变化的原因和带来的影响,并做出积极的和良性的应对;
  
  第二、促进我省公平公开、物业管理收费与服务相适应的价格体系体系建设,提高物业服务行业市场诚信。
  
  第三、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帮助会员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
  
  云南省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2015年1月5日星期一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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