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收取诚意金后提价:2009年11月,昆明某开发商所开发的某楼盘开始团购发售,起价3,660元/平方米,均价4,300元/平方米,开发商针对每套房源总价和面积的不同提前向团购者收取了2万-20万元不等的“诚意金”,待正式开盘后,冲抵房款,并承诺如正式开盘时提价,团购房源价格不变。由于4,300元/平方米的均价远远低于当时昆明楼市的价格,并且60平米以下还带精装修。消息一出,许多单位就组织员工进行团购,到11月底,购房意向登记者已达3万人!
遗憾的是,选房时,公示的价格却早已不是开发商当初承诺的4,300元/平方米,而是飞涨至7,000元/平方米。开发商对团购人员的说法是“不接受就退款。”(《天骄北麓“坐地涨价”惹众怒》,载《云南政协报》2010.12.17)
问题:
1、诚意金在法律上的性质?
2、开发商提价是否合理或是否应该得到支持?
3、购房人的期待利益是否会得到尊重?
诚意金
所谓诚意金,亦称意向金,指开发商为了融资和营销需要,在未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的前提下,与潜在的买受人达成意思合致,收取一定比例房款的行为。据说是20世纪80年代从港台地区传入内地的“舶来品”。目前,诚意金并不是法律术语。从而与定金、订金、违约金等不可等量齐观。所谓定金指我国担保法上所规制的用于担保债权的一种方式。若一方不按约履行债务,则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至于订金,顾名思义,系买卖某商品或接受某项服务所预先支付的部分价款。而违约金系按合同双方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因一方违约导致对方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或对价。由于违约金具有补偿性或惩罚性,所以客观上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能,同时又具有惩戒功能,促使合同双方按约履行自己的义务。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第12期/总第2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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