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随后修改施行的《物业管理条例》,在目前的许多政府官员来看,似乎已经成为对中国物业管理市场的规范利器,起码就业主与物业公司的博弈来讲,业主不再是势单力薄,而是可以手擎国家法律,依法维护自己权益。但是在乐观之中,还有多少隐患需要排除,还有哪些行为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或法律规范,政府在推进业主自治中又该发挥什么样的具体作用,仍旧是应该继续思考的问题。 当房地产开发与其属下的物业公司仍旧是穿着一条连裆裤时,物业公司的选择是没有别的出路的。所谓唇亡齿寒,一个锅里舀饭,物业公司怎么可能自己去剪断脐带,出卖自己的老板呢?因此,面对业主的维权诉求,自然是推诿扯皮。今年春节晚会上郭达和蔡明的那个小品将这其中的关系是演绎得惟妙惟肖,一句“为什么呢?”不知道是在问谁,是在拷问房地产商人和物业公司的良心和道德?还是在拷问当前物业服务的“伪市场化”?抑或是政府各相关部门只是“欣喜地看到了作为业主主体依法维权的成熟”,但是对于业主维权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却鲜有人问津。这种情况下,业主的依法自治岂不成了一种奢侈品?!曾遇见这样的事情,当业主们与物业公司发生矛盾后,却忽然意识到没有自己的业主委员会。于是有人打电话给消协,有人到工商局投诉,却恰恰无人想到房地产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有的业主很冷静地承认了是自我维权意识的淡薄,但更多的业主却在疑问: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是应当由政府相关部门的具体指导来进行,可是从搬进来一年多,啥时候见过这些部门的人来指导呢?面对这些疑问,有业主发帖戏说:“《物权法》有了,《物业管理条例》有了,可是当我们真正想拿起这些武器的时候,却突然发现自己就像一只苍蝇,停留在玻璃窗上,前途一片光明,但怎么也找不到出路;我们的权益不知道什么时候已经成了一件奢侈品,就在窗户的那一边。” 有人说,业主无组织地进行维权,无异于与虎谋皮。尽管《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及业主大会的相关事宜,可是没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引导,缺乏具体的操作细节,业主又该如何实现组织有效呢?自发地组织起来只能是一种意识的觉醒,有业主忿忿地说:“我们既不是政策研究顾问,更不是法学家,我们只是平民百姓。”《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四十九条之内容无疑从法律上明确了相关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而现代公共精神下的公共行政,是一种积极的行政,各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不仅应该是管理机关,而且还应该是广大业主具体实际利益的提供机关,要去体察、了解并积极预防和解决问题,而非深居官署,采取“民不告,官不理”的消极态度,一味的亡羊补牢,疲于奔命,既有伤于基层民主自治的进程,也无益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现代公共行政下的精神之一在于服务,政府是“公共服务的机关”,公共行政最重要的性质也在于服务。这个服务的精神意味着政府施政与公民的愿望和需求相一致;政府及其人员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与服务,同时又是高品质的服务。但是在现实情况中,虽然新的《物业管理条例》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指导部门,可是究竟如何指导,怎样指导才能够更直接,这其中的实际操作性却仍旧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做了内容大致相同的明确规定,可这其中的每一项又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指导,这种指导即意味着一种服务,而要“提供尽可能多的产品与服务,同时又是高品质的服务”,除了积极的态度,相关的配套政策及地方性的具体法规也是不容忽视的。目前,《物权法》已颁布实施一年,新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已运行了半年有余,可是在一些地方,有无具体的普及教育,有无具体的指导推进,这些尚是一个问号。特别是一些原有的地方性政策法规,有没有依据《物权法》和新修改后的《物业管理条例》作出相应修订?以陕西为例,其目前施行的《陕西省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的,而《西安市城市居住区物业管理条例》仍是2005年7月30日公布施行的。但是,从另一方面看,由于业主中存在的自律意识淡薄,一些本不应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的事情也往往会需要政府出面,所以本着积极行政的态度,一些地方以行政牵头,在业主中间建立起了邻里纠纷多方调解制度,这又不能不说是一个很好的开端,只是需要再往前延伸罢了。 所以,别让业主的权益成了玻璃窗后的奢侈品,这里谈的并非责任问题,而是希望《物权法》和新修改后的《条例》不再成为媒体为了吸引受众眼球的尘嚣,是希望能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积极行政,拆除带有“衙门”味道的屏障,筑牢监管屏障,在事前参与上多下工夫,在引导和疏通上多下工夫,这样,对政府所倡言的公平正义,百姓才有认同感,业主才有安居感。如果各相关部门仍是无所事事,对业主的权益诉求毫无感觉,甚至麻木不仁,那么就像有些业主所言:“物业公司的种种不良行径完全是一种狐假虎威的表现”,可是在这句话的背后,谁是“狐”?谁又是“虎”呢?当业主权益真的变成了玻璃窗后的奢侈品时,“狐假虎威”的局面真的是难以堪言。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08年5期/总第87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