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又在进行交通整治了。 诺大个住宅小区,几十栋住宅楼有近千户的人家,仅仅因为一些权贵们的意见,出租车说不让进就不让进了,于是购物归来,拎着大包小包,或是顶着烈日,怀里抱着个西瓜,进得屋门,嘴里还骂着“缺德的物管”。对于大、中型物业小区的交通管理,禁止出租车的进入是唯一的办法吗?一个普通的住宅小区,对于其中的业主来说,有私家车的毕竟还是少数,出门的代步工具除了自行车,出租车仍是首选,这是一个普遍的选择倾向。问题在于物业公司,是趋炎附势,还是一视同仁,如果选择了前者,其物业服务的经济行为已经有悖于市场契约精神,平等的概念沦落于对等级特权的盲从,在对等级特权的盲从中,物业公司的服务本质堕落了,但是自己却在对等级特权的崇拜中深深地自恋着。这种堕落并自恋着的物业服务,不知道是从业精神的耻辱,还是物业企业在社会转型当中无奈的悲哀。 物业公司的工作结果到底由谁来评价?从一些地方的制度层面来看,无论从文明小区还是文明社区,或是其他一些政府性的评比,目前业主的话语权仍是被排除在外,这是造成一些物业服务趋炎附势的根本原因。缺乏政治平等,政府的评比行为自然会是以客欺主,物业服务也大可不必周到顾全地考虑业主意见,因为政府设计的那些评比条件或是这样那样的条条框框,大多是对硬件的考评,又会有谁去和普通业主进行更多、更深入的交流呢?正是忽视了业主的话语权,忽视了人文性的元素,于是物业公司也可以忽视一些东西,眼睛只会一直向上翻着并美其名曰“是为了创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此等谬论如今仍有市场,错在业主民主意识的不强?固然是有这个因素,可认真检点一下历史,唯政府决定论的观点也并非企业所创,这也难怪物业企业唯等级特权马首是瞻的堕落与自恋情结。 物业公司要摆正有关法规确立的“服务”性质定位,就必须要从这样的自恋情结中走出来。我们知道,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04号),物业公司由“管理”改为“服务”,其主要标志是物业管理彻底从传统行政福利性的房管模式向社会化、专业化的服务模式的转变。当物业公司终于被撕下了“主管”的“制服”,换上了小区“公仆”的“长衫”,本身已有助于物业公司清醒地知道自己的身份,有助于物业公司恪守分内职责。如果物业公司仍旧沉陷于原来的“物业管理”概念,那就根本不可能谈得上平等。既无平等,又何谈业主权益?所以,以“天赋人权论”为基础的人人生而平等,这种一般的平等,首先应当成为物业公司摆正有关法规确立的“服务”性质定位的基本准则。 唯等级特权马首是瞻的物业服务是一种本质的堕落,不仅是物业公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践踏,同时也是对物权的蔑视。在同一个物业区内,业主依法自治是法律所赋予并保障的基本权利,业主们无论职业、收入如何,参与自治的权利是平等的,这是一种现实的平等,或者说是参与基层民主实践的机会均等,这种平等是任何人、任何特殊阶层所无法剥夺的。如果物业公司在服务中只会一味地看人下菜,其结果不会仅是犯了众怒那样简单。现如今的社会是开放的社会,物权已得到了法律的尊重、认可和保障,与之相呼应的是业主的权益诉求也已经得到了法律的尊重、认可和保障,业主依法自治的理念深入人心,对物权的维护与人权不受侵犯紧密相联,因此,平等不但是物业服务的一个基本准则,更应该是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所必须遵循、尊重的一个法律规范,如果忽视了这个基础,唯等级特权马首是瞻的物业公司终究将被广大的业主所唾弃。 曾见过这样的案例:一个住宅小区被授予文明小区,文明小区的铜匾刚刚在小区大门口挂了一天,就在夜里被业主淋了粪便,业主们大快人心,窃语到:“夜里保安都到哪里去了?”有人回答:“都到别墅楼那边给有钱人看车当奴才去了。”一问一答,明显说明了所谓有钱人在同一住宅小区内的地位,可以促使物业公司置多数业主的安全防护于不顾,而事发后物业公司采取了息事宁人的态度将铜匾放回公司办公室,则说明了物业公司的识趣与理亏,那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了这样的事件发生呢?有业主说“要从问清这个小区是怎么评上文明小区的原因说起”,他伸手指着别墅楼。自然,能住得起别墅楼的人,都是有头有面的所谓精英人士,社会影响力自是不一般,对他们的特殊照顾服务,自然会是物业公司寻求社会、政府资源强力扶持的捷径,而投桃报李,物业公司从政府那里弄来了一块儿铜匾,当然也是一种荣耀、一种资本。还有一个在公安局工作的朋友问我:“为什么我们公安、税务这些单位的家属楼没有物业公司愿接?”一位物业公司的老总大吐苦水:“谁敢接呀?赔钱不说,每天仰视着就差管他们叫爷了!”看看,一方面是物业公司在服务中由于自私、狭隘的短视行为所纵容形成的不平等,另一方面公权对私权的变相挤压又客观助长了物业服务中的不平等,这些现象的存在已经不能再用封建遗毒来说明,而是应该从社会平等的概念更深入地进行剖析。 堕落并自恋着的物业服务,从某种意义上看,可以说是等级特权制与现代政治文明尖锐对立中的一个小小的“怪胎”,违背了“平等就是法律对一切人都一视同仁,不管是保护还是惩罚”这个基本信条,和谐有序只能成为空谈。那么对物业公司而言,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是寻求业主的普遍支持合作而持续发展,还是沉浸于等级特权的特殊关照,以求前途坦荡光明,这种选择则反映了物业服务企业是否具有契约平等的观念。 契约平等的实质是一种社会平等,它是以现代市场经济关系为基础的经济、政治、法律平等的统一。那么在物业服务中,就契约平等而言,虽然业主是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与物业公司缔结的契约,但由于业主代表大会在业主自治中经由民主选举合法产生,集中代表了业主权益,因此物业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仍是人格的平等,这种人权是无可剥夺的,即是说在契约关系中,是不承认人的等级、特权区别的,或者说,在政治、经济、法律上,不分身份、地位、性别、职业、种族、阶级、宗教信仰,所以任何业主都无权挑战《管理规约》,而物业公司就更不应该存在对所谓等级特权的照顾偏袒。其次,契约平等反映于物业服务《管理规约》的签订,应该是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协商一致的结果,契约中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是任何一方都同意的,并且也是双方都自愿承担的,也就是说,《管理规约》的签订充分体现了对双方主体意志的尊重,这是现代平等观的一个实质,既体现了平等主体间的互相信任,同时也充分反映了权利主体之间的自觉责任意识。因此,物业服务所带来的不公平,不仅可以将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平衡打破,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平衡也将被打破,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的信用文明也将支离破碎。 当前,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一致的,是政党、政府等政治实体与其社会相对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契约化正逐渐形成,在这种环境中,唯等级特权马首是瞻的物业服务观无疑是一叶障目。契约主体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决定了起点的平等,那么相同条件、相同环境下,物业服务的起点究竟在哪儿?堕落并自恋着的物业服务企业往往还未找到起点,就已经输得衣不遮体、体无完肤了。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