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住宅小区中与设施设备相关的居住安全问题突出,比如电梯安全、燃气系统安全、二次供水安全、消防安全等,电梯安全尤为突出。但是一直以来,一旦出现安全问题,谁该承担责任却存在一些争论。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法》)颁布,为谁应对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承担责任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本文以电梯安全为例,主要针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居住安全问题如何促进楼宇业主委员会(简称楼委会)的建立作一探讨分析。
新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第三十八条规定:“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在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电梯又属于业主共有设备。根据上述规定,区分所有建筑物中的业主,如果委托了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管理其共有的电梯,则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将承担使用单位的责任,也就是需要对其管理的电梯的安全负责。如果全体业主没有委托,则将由全体业主或实际管理人承担电梯安全责任。
然而,人数众多的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业主如何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其他管理人?全体业主又如何承担电梯安全责任?
在新建小区,建设单位一般会将小区委托给一个物业服务企业来提供管理服务,此时,电梯将实际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和控制,电梯的使用单位确定为物业服务企业。
在成立业主大会之后,照理,此时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继续完成尚未进行的业主共有部分的移交手续,但现实中建设单位往往以已经移交给其委托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为由推卸移交责任,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则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终止为由拒绝移交。在这种情况下,电梯的使用单位也只能确定为物业服务企业。
目前,一般估计认为全国成立或曾经成立过业主大会的小区在20%到30%之间,能够正常运转的业主委员会可能不到5%。其原因十分复杂,涉及到法律法规不完善、行政干预、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阻碍、业主参与度低、业主人数多组织难度大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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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07期/总第26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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