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锐观察| CEO视野| 物管实务| 空间计划| 物管专家文集| 相对论| 发展论坛 | 培训|
当前位置: 主页 >物管实务 >普通 >

物业管理的营业税与重复征税

时间:2015-11-13 16:32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鲁德荣 点击:
论是紧张的工作,还是悠闲的生活,我们都在不知不觉中无时无刻地享受着温馨而舒适的物业服务。这不仅凝结着广大业主的付出,而且倾注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心血。然而,享受生活之余,思考节约资费与合理避税,是个值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无论是紧张的工作,还是悠闲的生活,我们都在不知不觉中无时无刻地享受着温馨而舒适的物业服务。这不仅凝结着广大业主的付出,而且倾注了物业服务企业的心血。然而,享受生活之余,思考节约资费与合理避税,是个值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关注的问题。
  
  对照我国社会产业部门的划分标准,物业管理当属第三产业,即服务业。2007年修订《物业管理条例》时,旗帜鲜明地将“物业管理企业”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虽然只是变动了两个字,但意义却全然不同,后者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能定位——为业主服务,摆正了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营业税,属流转税制中的一个税种。《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所谓应税劳务是指,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营业税的应纳税额等于营业额乘以税率。
  
  《营业税暂行条例》还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到,在排除纳税人分包业务的扣除项目中“物业服务”没有被明确地列入其中。所以,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纳税人,其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也就是说,物业服务企业应以服务性营业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为征税对象和计税依据,向税务机关缴纳一定量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物业服务企业为房屋业主及租住户提供服务而收取的物业管理费(包括向房产开发商收取的尚未租、售的有关空房产的管理费)、服务费(包括保洁费、保安费、公共设施养护费、停车费等各种名目的收费)、维修费(包括维修材料费及人工费)、租赁费(包括居民租住公有住宅的租金收入)等为其服务性营业收入,应缴纳5%的营业税。
  
  包干制与酬金制的税负比较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
  
  包干制下,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的物业服务费用(含管理费、服务费、维修费等),全部都被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而全额作为计税依据,且不适用分包业务的扣除项。酬金制下,作为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被视为物业服务企业替业主代管的资金不作计税依据,只有约定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才作为计税依据。
  
  其实,无论是包干制还是酬金制,用于物业维修养护的费用占全部物业服务费的90%,真正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费只占10%左右。由此可见,包干制下90%的所谓物业服务费其实都是业主的维修养护费,然而“冤枉”地被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营业收入而全额纳税。只有在酬金制下,90%的所谓物业服务费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时方可避免这种情况发生,且既不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的负担,又可为业主节约相当大一笔资金免缴不必要的税金。
  
  如,一个年物业服务费100万元的物业项目,法定营业税税率为5%。在包干制下,整个100万元都被视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入而全额作为计税依据,故会计年度内需缴纳营业税5万元(100万元×5%)。若该项目在酬金制下,约定预收的100万元物业服务资金的10%作为付给物业服务企业的酬金,90%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则只需缴纳营业税0.5万元(10万元×5%)。同样都在合法范围内,包干制比酬金制多缴营业税4.5万元(5万元~0.5万元),反之就是酬金制比包干制避免多缴营业税而为业主节约资金4.5万元。
  
  所以,在约定物业服务费计费方式时,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认真斟酌慎重选择。笔者认为,在物业管理活动的合理避税中,酬金制明显优于包干制,能够选择酬金制的应尽量选择酬金制,多为业主考虑,减少不必要的负担。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10期/总第339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顶一下
(2)
10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运营中心: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路15号富海中心2号楼1503室 邮编:100088
客服:010-58403431 移动:15810208746

采编中心: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北站)SOHO俊园大厦10栋2单元3210室 邮编:650224
客服:0871-65700710 移动: 13708860992
E-mail:xdwy200175@126.com xdwyfm@126.com
Copyright © 2011 云南现代物业杂志社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网站备案:滇ICP备13000514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