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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微博的《现代物业》报告

时间:2015-11-13 10:34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王正 点击:
 实名认证的《现代物业》微博平台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同行业传媒微博中最为活跃的一个,不仅在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同时对不了解物业管理的群体也产生着持续的影响。
  
  实名认证的《现代物业》微博平台发展至今,已经成为同行业传媒微博中最为活跃的一个,不仅在业内有广泛的知名度,同时对不了解物业管理的群体也产生着持续的影响。
  
  和微信圈“求同存异”的宗旨截然相反,微博就是要“吵架”,各种不同的观点毫不掩饰地直接进行碰撞,甚至会演变成一场场持久的论战,直到辩论出个所以然来。没有矛盾就没有争吵。所以微博上大家最关注的莫过于矛盾——业主、物业公司、开发商、政府、法院之间错综复杂的矛盾。一个法院的判决或者一个新出台的行政规定往往能得到最多的“吐槽”。其实这些争吵的目的无外乎寻求最大程度的公平正义——尽管每个人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不尽相同。
  
  这也引出了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微博认证与身份。尽管网络世界中标榜每个人都是无身份差别“网民”,但职业属性在个人发表观点时都会得到充分的体现。面对一个行政规定,公务员、物业经理、业委会、普通业主所表达的观点几乎不存在一致性。这也正是物业管理具有专业特性所决定的。
  
  “意见领袖”们的作用在微博上体现得淋漓尽致。发言最多的各种大V几乎会出现在每一条微博的回复名单中。由于大V的影响,许多平时不关注物业管理的人也开始参与讨论,或至少也会简单地做一次转发。这对全社会广泛关注物业管理,对普通公民形成正确的物业管理观念有着莫大的价值。
  
  统计2014年近半年来《现代物业》微博平台上转发次数最多的十条微博,物业费是最热议的话题:怎么收,谁来收,有没有滞纳金,账单该晒不该晒,众说纷纭。与微信圈更关注行业经理人话题、网站搜索查找特定信息完全不同,微博更显示出贴近普通人日常居家生活的那一面。这也正是微博独特的魅力所在。
  
  下面详细进入这十条最热微博。
  
  【居委会干部、民警来小区当“楼长”?】近日,北京东城区由社区党委、居委会、物管、开发商、派出所组成“联合物业委员会”,居委会干部、社区民警承担起“楼长”职责。街道负责人表示,居委会、物管、业委会、开发商等,他们虽然各不相同,但服务对象都是同一社区的居民群众。
  
  5月20日发布  转发(1509)| 评论(26)
  
  本条微博部分评论:
  
  @人民警察韩建伟:好现象,关键在执行!
  
  @物业管理刘亮宣就像现在搞的网格长一样,人都不住这块,平常也没什么时间下网格,工作怎么开展好?还是要从所在区域常住业主中选举。//@舒可心:有人愿意被长官管制、愿意被奴役、愿意被“呵护”……,外人怎么看都是白看!
  
  @范春亮【交叉任职、共当“第一负责人”,过去经常扯皮的老大难问题得到了解决,物业、业委会、居委会等部门,实现了“共赢”。最终受益的,是广大居民。】对于社区物业管理问题的多元化解决措施,只要在效果上有利于公平公正合法合规地解决社区物业管理问题,大可先走着瞧!
  
  @坦率9851:不错,又帮我打了一次工!//@太阳_黑:物业不是管理问题,是利益分配问题!不解决利益分配,谁管都不解决根本问题。别说是警长了,省长当楼长也没用!
  
  @业委会通讯:这是非常好的办法,还应该把市政、法院、建委消防规划等部门都装进来,但是不论如何捣鼓,最终大家都会长舒一口气,原来小区治理难的根源就是他们这群人的胡来:要么侵占权利,要么滥用权力,要么逃避义务。最终他们或者选择共同契约走向治理的欢快,或者一起将大车推入泥潭,然后祈祷圣人的出现。
  
  @儒英光头:《物权法》之后,怎么比《物权法》之前,混乱更甚。最后是否军管?业主群体应该进入哪个层面讨论问题才能理清根本?
  
  @SOHO业主:不妨试试。//@儒英光头:回复@傻师弟D:正是因为“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设计有问题,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混乱,才会给人干涉“内政”的机会。//@傻师弟D:民事法律调整的是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街道办、社区党委、派出所的这种乱“服务”的行为是基于权力,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
  
  @刘生敏:总有人想走回头路。已经被实践检验不行的东西,就是有人还是要拿出来。小区不管是谁,不为人民服务,都是要挨打。目前是先从业委会主任开始整规矩。下一步是居委会主任。再下一步是基层人大代表。只要你不是为人民服务,就得等着受气,甚至挨揍!因为涉及人身切身利益,搞虚的空的一点用处都没有的。
  
  【南天一花园结案】今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深圳市福田区南天一花园业主委员会与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集团)公司、深圳市城建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城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侵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南天一花园业委会要求确认诉争两栋配套小楼的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及返还小楼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2月21日发布   转发(298)| 评论(19)
  
  本条微博部分评论:
  
  @只能在祖国暂住的人:如果业主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土地面积之和涵盖了这两栋小楼的用地呢?那这两栋小楼不就是空中楼阁了吗?
  
  @一缕夏日阳光168:多么恶劣的判决,小区内所有建筑单元,哪一个不由建设单位完成规划建设等报批手续啊,那是他该做的事。属于全体业主的小区,开发商有什么权利插一杠子来为自己留下两个配套设施,如果这个建设单位是为一个单位建这个小区他还能留下这两个配套设施吗?
  
  @龙珠花园直播间:“配套设施”如幼儿园、物业用房、架空层、地防等,我看下一步可以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的及时雨来了,哦也!!业主拥有缴费权,怎么也是一个权嘛!
  
  @业委会通讯:纳闷,为啥想看看都有啥转发内容却无法看到呢?
  
  @但愿人长久--蕾蕾:@叶檀 中国离乌克兰还有光年的距离。我们这儿看辫子戏,看韩剧,抗日神话剧,主旨,让人脑残。负面清单改革对国人更重要,不亚于一场经济结构方式的革命。根本改革需要支柱,法治就是支柱,没有规矩没有法治,没有中国市场的未来。//@张红喜的微博:比较搞的是,去年元月最高法决定提审此案的理由是粤高院“法律适用错误”,今年2月维持粤高院判决的理由竟然是“法律适用正确”。敢情费了整一年时间,最高法又在中国的南海边划了一个圈啊。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7期/总第295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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