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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应警惕“装修游击队”之祸

时间:2015-11-13 16:12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倪斌鹭 点击:
根据相应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4,752.28元,由被告老何承担其中的25%,共计201,188.07元。被告周先生对老何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
  
  市民周先生在厦门市思明区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因为长时间闲置,就和朋友杨先生协商,由杨先生介绍装修,并由杨先生免费住一年作为酬劳。杨先生在装修这套房子的时候,找了“装修游击队”,并进行工程分包。四川籍小包工头老何承包了屋面和墙面修饰工程,他找来了同乡小陈,具体进行房子的油漆和粉刷作业。未料,小陈站在木梯上粉刷房屋内墙的时候,木梯突然坍塌,小陈摔成重伤。经医院诊断,小陈系腰椎体爆炸性骨折,现在下半身瘫痪。于是,小陈将周先生、杨先生、老何告上法庭。
  
  原告小陈诉称,本人受老何委托装修房子,由于木梯突然坍塌,导致腰椎体爆炸性骨折,下半身瘫痪,妻子为此离家出走,家里有个3岁的儿子,还有一位70多岁的老母亲,突如其来的事故对他们家来说几乎是毁灭性的打击。现要求周先生、杨先生、老何赔偿自己因人身损害而造成的损失共计79万多元。
  
  被告周先生辩称,他对此事一无所知,他并没有参与施工的所有过程,也没有与杨先生、老何之间产生过任何的法律联系,所以不存在任何的过错,可以免责。他全权委托杨先生装修事宜,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应由杨先生来承担。
  
  被告杨先生辩称,他本人只是房屋装修一事的中介人,跟原告不存在雇佣关系,真正的雇佣关系只存在于被追加进来的老何这个工头跟原告小陈之间;第二,周先生与老何之间存在的才是一层合法的完整的装修工程承揽关系。
  
  被告老何辩称,周先生是房东,杨先生是中介人,本人只是打工,责任应由周先生负担。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小陈在油漆粉刷作业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未尽到注意责任而导致自身坠地,其自身应承担75%的主要责任;而木梯坍塌导致原告受伤,雇主老何应该承担25%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应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包括医药费、误工费、住院费、交通费、营养费和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804,752.28元,由被告老何承担其中的25%,共计201,188.07元。被告周先生对老何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评析]
  
  原、被告之间存在着怎样的法律关系?
  
  房主周先生与包工头老何之间应是承包关系。虽然房屋是杨先生介绍装修,但事后周先生在杨先生、老何签订的装修协议上补上了自己的签字,由老何包工包料进行装修。周先生是房东,也是发包人,而被告老何是装修承包人。
  
  房主周先生与杨先生是中介关系。周先生让杨先生介绍、张罗监督施工,同时以由杨先生免费住一年作为报酬。在此,杨先生只是房屋临时使用人,居住一年应视为中介费用。
  
  雇工小陈与包工头老何之间应是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从承担责任种类看,雇佣关系中,与一般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归责原则不同,雇主对雇员的人身损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
  
  房主周先生与雇工小陈存在间接法律关系。房主周先生与雇工小陈之间并不存在直接法律关系,但雇工小陈的劳动最终是通过房屋装修成果来体现的。
  
  原、被告之间应如何担责?
  
  原告小陈自己承担75%的主要责任。小陈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了老何提供的木梯。作为一个专门从事该行业的施工人员,在使用该木梯前,他应该能够很清楚地评估出这个木梯是否具备安全使用的条件,结果,却是木梯坍塌,主因来自于木梯载荷结构固有的脆弱性;那么,他在隐约知晓木梯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情况下仍然抱持着侥幸心理在施工中使用,该风险应该主要由他自身来承担。再者,该意外也并不排除他本人在施工过程中某一瞬间的使用方式、方法不当,其作业时的站位平衡被打破所致,本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小陈应负担主要责任。
  
  被告老何承担25%次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一规定中可以看出,不论雇主是否有过错,只要雇员在雇佣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就可以向雇主要求赔偿。这是由雇主和雇员在雇佣关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所决定的。本案中作为雇主的老何没有在装修过程中提供安全条件,存在过错,老何应对小陈的受伤负担次要责任。
  
  房东周先生对老何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周先生是否承担责任,则要看其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家庭居室装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除自行装饰装修外,居民对于居室装修工程应选择并委托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或者具有个体装饰特别资质的个人进行”。老何没有装修资质,周先生因贪图便宜而将房屋装修发包给老何,对此,周先生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按照《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的规定,周先生在本案中应与雇主老何对25%赔偿份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小陈也有权依法追究周先生的连带责任。
  
  业主应在居家装修工程中注意规避风险
  
  因当前大多数家庭均要面对居室装修这一现实问题,而此案例对业主有较好的警示作用。
  
  首先业主要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相应法律知识。尤其是对如果选择无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其雇员受伤房主需连带赔偿的规定及其法律后果必须要清楚、明确,不能因不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而成为“冤大头”。目前法律虽然没有对家庭装修承揽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资质进行强制性的规定,但是,按照我国建设部门有关规定以及有些地方立法相关规定,业主在装饰居室过程中应该选择具备一定资质的装修公司和人员,即便是这种个人“游击队”,他也应该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者说持有一定相应技能的资格证书。只有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装修公司,业主才能较好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避有关风险。简言之,业主通常应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否则,施工中万一发生意外事故,那么业主作为发包方就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业主在房屋装修的时候,一定要与施工人员签订相关合同。同时应该了解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对方出具相应证明,以及对方是否具备了相应的保障或者救济的能力,以备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对将来存在的风险进行约定。当今没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装修游击队”在各大城市街头并不少见,业主不能因贪图便宜委托这样的人装修房屋,否则出现质量问题或发生事故后,可能索赔无门,也可能因小金额的家装而遭受巨额赔偿,得不偿失。如果已经与个人,特别是这种“装修游击队”签订合同,雇主应该为他购买保险,或者说由房东来购买保险,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原载于《现代物业》2012年2-3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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