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建筑物致损采用的是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由建筑物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其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未按照《住宅设计规范》对建筑物进行设计施工,负责建筑物日常维修养护的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及时消除物业安全隐患,即应对其过错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具体的责任份额按照侵权人过失的大小和原因力比例进行分摊。
[基本情况]
广州玲霄花园的建设单位为广州市玲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玲霄公司),玲霄公司委托广州市全意物业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全意公司)提供前期物业服务。2010年8月3日,家住玲霄花园21栋704房的业主罗力于凌晨1点乘坐电梯到达七楼,因处于醉酒状态,不慎从七楼的楼梯过道窗口处坠落到底层,当场死亡。2010年8月4日早上6点30分左右被人发现。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检查,七楼的楼梯间过道无血迹及明显的打斗痕迹。七楼窗户窗台上有明显的新鲜的踩踏痕迹,窗户左侧的窗框上有细微的攀附痕迹,窗户右侧的玻璃上有由右上侧向左下侧方向的手指划痕。经过法医的初步尸检,根据死者的伤情判断其应为高坠死亡,尸体身上伤情都为高坠形成,通过现有情况分析排除刑事案件可能。七楼外窗窗台距楼面的高度为0.85米,无任何防护措施。
罗力的妻子黄春香多次向建设单位玲霄公司和全意公司索要赔偿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玲霄公司和全意公司连带赔偿罗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28,3620元。
被告玲霄公司辩称,玲霄花园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被评为优良工程,公司对罗力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罗力的死亡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意外死亡”。因此,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全意公司辩称,公司不可能预见罗力会从七楼的楼梯通风窗口坠落,其死亡属于意外事件,与我司无关。公司作为为玲霄花园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已经尽到了保安巡检义务。罗力作为成年人,深夜喝酒后坠楼身亡,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建设单位玲霄公司和物业服务企业全意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如何分摊责任的比例?两被告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未完,全文请见当期杂志)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1年04期/总1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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