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广州市丰沛花园由开发商广州市丰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2004年1月,开发商与广州丰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沛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期限为12年,自2004年1月1日起到2016年1月1日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26条约定:“由乙方(丰沛物业公司)为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提供物业服务。乙方负责停车场内设施的维修、保养、检测。提供停车场内安全巡查,做好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保持停车场内通风、垃圾清运,维持停车场秩序。”第27条约定:“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的物业管理收费按照广州市物价部门制订的标准执行。”
因开发商未能偿还银行贷款,法院裁定将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进行拍卖以偿还贷款。2010年9月1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王新庆以1,200万元购买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142个车位,随后王新庆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丰沛物业公司要求王新庆支付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王新庆认为其已经自行委托人员进行管理,不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多次协商未果后,丰沛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新庆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车位按照12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408,960元。
被告辩称,被告从未与原告签订过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通过拍卖方式获得停车场产权,《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沛花园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是由其自行管理,从停车场入口范围起,车辆的进出口服务、保管服务、停车指引服务、保安服务、清洁卫生等,都由被告雇请人员进行管理,因此无须支付物业服务费。即便要支付物业服务费,也不应按照穗价[2010]99号文规定的120元每月每车位的最高标准执行。
[案件争议焦点]
一、被告是否应支付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的物业服务费?
二、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标准如何确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所有的地下一层、二层停车场位于丰沛花园物业管理区域内,原告为停车场提供了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小区公共环境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清运等事项均在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范围内,被告享受了原告提供的服务,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算标准,考虑到原告自行聘请了4个人员自行负责停车场内的管理工作,原告没有举证证实其完全履行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第26条约定的物业服务内容,本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判决被告按照每个车位每月60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判决被告王新庆支付自2010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日的142个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费,每月每个车位按照60元的标准计算,共计204,480元。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05期/总第25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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