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费的追讨,通过司法程序是最终的渠道。不过因为业内人士对如何操作存在一定顾虑;而且委托律师经办,也存在一些问题;更主要的是术业有专攻。因此本文结合笔者的司法实践经验,对此进行粗略探讨。
司法解决方案的选择
物业服务费欠费纠纷的司法解决方案,应该包括非诉的督促程序——申请支付令和民事诉讼程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物业服务费追讨诉讼极少采用支付令这种原本最为简捷的程序。主要是因为在2013年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只做形式审查,不做实质审查,基本上只要出现被申请人提出异议的情况,法院就会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
这一情况带来的结果是,原本符合申请支付令的物业服务费追讨程序无效,被迫采用诉讼程序。一方面给法院带来极大压力;另一方面给物业服务企业增加了诉讼成本,诉讼时间延长,效率低下。笔者了解的情况是:基层法院2013年接案、立案的物业服务费追讨诉讼较2012年以前成倍增加,而且出现了立案难、审结压力大的情况,较大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诉讼的资源。
2013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债务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经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自行失效。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但申请支付令的一方当事人不同意提起诉讼的除外。
根据此法条,人民法院不再是仅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只做形式审查,而是可以做实质性审查,至少需要审查被申请人的异议,是否与申请人提出的理由有关,是否能形成有效抗辩。另外,该法条还规定“支付令失效的,转入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当支付令失效后,可以直接转入诉讼程序,不需要重新起诉,浪费资源和时间。因此,笔者认为物业服务费欠费的司法解决方案应当包含申请支付令和诉讼程序。下文重点对申请支付令进行叙述。
申请支付令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根据此法条,结合物业服务费欠费实际情况,笔者认为:
1、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向业主追讨欠交物业服务费属于给付金钱的义务,形式上完全符合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2、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就申请法院督促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纠纷,而且是比较单一的纠纷。即便可能存在业主认为的属于其他类纠纷,也基本上与业主给付物业服务费无关;且因为未通过法律程序认定,因此一般不构成“其他债务纠纷”。
(未完)
《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6期/总第292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