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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入税对物业管理企业的影响

时间:2019-01-11 11:26来源:未知 作者:李刚 点击:
如果不能预见社保入税带来的冲击,不能认真分析可能带来的大范围的物业服务秩序混乱,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这个坎也是迈不过去的!

 

  作者/李刚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8年9期/总第435期

  2018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舆论一片哗然,中小企业尤其劳动密集型企业普遍认为此举将为企业生存带来更严峻考验。那么社保入税以及相关问题可能带给物业管理企业哪些影响?本文亦尝试探讨分析。

  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的税费属性

  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取得财政收入所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它体现了一定社会制度下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很明显税收的基本属性包括:1、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2、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从以上规定可以这样理解:1、基本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分为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和个人缴纳部分。2、用人单位缴纳部分用于社会统筹(具体统筹范围另定)。3、真正与个人养老金有关的是记入个人账户养老金金额主要包括:缴费年限和累计缴费金额。

  因此用人单位缴纳部分实际上用于社会统筹。这个社会统筹和税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实际上具有一定的同质性;也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而且取得环节同样存在于生产和消费过程。区别仅是计算的依据不一样:税收主要依据生产经营或者消费的发生额,而用人单位社保缴费主要依据职工工资或者共同选择的认缴工资基数。然而实际上结果仍然类似于“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毫无疑问,增加缴费基数,也就是增加了缴费额;最终也即是提高了国家在生产消费过程中对财产分配的占比。因此笔者认为: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本质上具有税收属性;因为同样具有国家权力的强制性。

  所以增加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保费,实际上变相地增加了单位的税费;这与政府提倡的降低税费的宗旨是相悖的。

  依照税收法定的原则,用人单位不应当为社保基金不足买单

  由于历史沿革,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前职工因为工作工龄被认定为视同缴纳,以及部分地方认同其他人员在某一期间缴纳社保费时,一并补缴过去几年或者更长时间的社保费;势必造成部分地区社保基金出现不足。那么如何解决这一问题,法律有明确规定,因此不能让现有的企业为过去的政府行为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上文谈到了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具有税费性质,那么就应当适用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则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税收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征税;纳税主体必须依且仅依法律的规定纳税,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则。

  即便部分地方出现社保基金不足,后者发放风险高企,在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于情于理于法也不能要求企业来买单,不能因此增加企业和职工的负担。

  养老金的缺口正确的补充渠道应当是“政府承担或者给予补贴”。部分地方出现社保基金不足确实是一个大问题,然而真的达到了政府不能解决的地步了吗?完全不是!

  首先关系国计民生的垄断行业,几乎都是超大型的国有企业,其每年产生的利润不应当仅仅养肥自己职工,还应当缴纳足够的利润。其次如有必要,还可以适当以出让方式吸收社会资本参与,变相变卖股权获得收益。再者国有各种资源充斥天下,本该全民所有;有偿出让资源使用费用,也是一笔巨大的收入。因此在政府有能力依法补充养老金基金不足时,采取这样的手段,让企业为养老金不足买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影响

  过去按规定社保缴费基数为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本人工资,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其中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养老缴费基数上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下限是指,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实践中多数企业或者个人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基数,都是采用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

  因为全国社保缴费费率由国务院规定。如养老保险企业缴费比例为工资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工资的8%,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比例为月工资的2%,企业为8%。近年来,国务院也在调整缴费比例,如2016年规定2015年底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可以阶段性降至19%。

  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自主降低费率,而部分特殊就业群体享有较低的社保费率。部分地区自主降低社保费率,沿海部分地方养老保险缴费费率12%~14%,还有部分特殊就业群体享有较低的社保政策费率,例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低于全国个人和企业合计28%左右的缴费比例。

  如此以来,用人单位缴纳的和代扣代缴的社保五险的费用,虽然较高,但是因为实施的时间比较长了,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基本上还是能够接受和承受的。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要求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一方面是为了加强征收力度,另一方面在社保缴费基数上产生影响;因为如果严格按社保缴费基数为个人上年度平均工资,过去采用的“以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的60%为缴费基数”估计就行不通了!

  据有关专业文章显示:由税务部门征缴社保最多将增加年社保收入1.65万亿元左右。其中通过提高社保缴费比例至多增加7,106亿元,通过扩大社保覆盖面最多增加9,648亿元。这部分多缴纳社保在企业和居民之间的分布取决于就业市场弹性。考虑到估算就业弹性较为复杂,直接用个人和企业社保缴纳比例估算。社保征缴制度改变最多将导致企业利润下降1.2万亿元,居民收入下降4,519亿元。

  对于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影响,主要与实际工资有关,不可一概而论。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60%的用人单位的影响,主要在于缴费面的变化带来的影响。根据有关资料统计,全国范围社保合规缴纳的用人单位不足30%,而且多数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和上市公司;因此低于这个工资档的主要是小微企业,直接影响的是缴费面。毫无疑问,对于为数众多、对社会就业贡献大的、直接关系民生的服务型劳动密集型用人单位,由于征收力度和刚性的变化,影响是直接且巨大的。对于低于这个工资档的职工个人,影响不大。

  对于职工工资高于上一年省、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算术平均数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远远超过上述小微企业。不过占据资源优势的国有垄断行业,不仅不会造成对企业负担的影响,反而是一个增加职工福利的口子。当然在现有职工个人工资不变的情况,个人扣缴社保费后的现实收入还是会减少。

  在这一工资档次及以上的其他企业和职工个人的影响,以职工月工资1万元为例,经过计算企业单一社保负担变化为:按最低标准,公司缴纳1,229.43元;按实际工资,公司缴纳3,080元;一个员工每月的雇佣成本增加了1,850.57元,一年增加22,206.8元。对职工个人而言:按最低标准,个人缴纳382.33元;按实际工资,个人缴纳1,023元;月薪1万元每月的社保要多缴纳640.67元,一年就是7,688.04元!

  按照胡适先生的保险名言:保险的意义,只是今天做明天的准备。若仅此而论,今天多缴纳社保费,就是为明天做更多的准备!相对于社保而言真是这样的吗?按照养老金的计算规则: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而且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从一个城市到另外一个城市,个人养老金可以全部转走,单位为员工缴纳的20%养老金却只可以转走12%。

  真正直接决定个人养老金多少的是个人账户养老金账户的余额!比如就职工个人而言,根据上文分析,当你现在月工资1万元,按最低标准,个人缴纳382.33元,按实际工资,个人缴纳1,023元;月薪1万元每月的社保要多缴纳640.67元。当然当你达到退休年龄时,你能够更多领取养老金,但这是因为你从现在开始每月比过去多缴纳社保费,实际上就是你每月多存入现金;这点与用人单位每月多缴纳1,850.57元并无直接关系,因为这部分将会用于社会统筹。

  个人而言,现在工资1万元,在北上广算不算高?如果除去增加的个人部分社保费640.67元,会对今天的生活造成多大的影响?今天准备明天!如果今天你都生活得很紧巴巴的,明天对于你而言有那么重要吗?何况物价指数、通货膨胀带来的影响也是迈不过去的坎。

  对用人单位而言,国际贸易环境欠佳、环保压力大、用工成本不断攀升,企业生存环境更加严峻。如果按照社保费缴费新规,大幅度增加用工成本,直接影响生产服务成本,企业的盈利能力会大幅度降低。一方面是市场环境严峻,涨价消化成本几乎不可能;另一方面职工现实收入减少,购买力下降,也会带来产品销售额下降。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盈利,而不是出现大量的持续亏损。企业为了生存,降低生产服务成本,粗制滥造、挤压职工工资、减少雇工人员都是直接的手段。其结果就是职工工资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失业率增加、破产企业数量增加,新政预期的增加社保基金的目的难以实现。

  我国企业的税费负担在全世界已经处于相当高的水平了。改革开放40年,虽然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然而比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经历了200年~300年的发展和积累而言,差距还是很大的!贸然按照一些室内经济专家学者的意见,生硬地套用西方社会的福利模式,不仅不会增加幸福感,而且无异于杀鸡取卵!想当年,《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于企业而言已经痛苦不已;如果继续挤压企业生存环境,更是雪上加霜!

  社保入税征收力度带来的影响

  常理而言,社保入税也就是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这不过是征收机构和手段的调整,不应当引起如此的争议和恐慌。然而,相对于原有的社保征收部门而言,税务机关对企业经营活动的了解、信息获取渠道、专业程度、征收队伍素质、征收力度是具有明显强势的;而且国家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的国家强制力也要强大得多。过去部分地方也是实行的双轨制,也有由税务机关代征社保费的;只是强度和力度不一样,因为是基于委托关系。

  不论其他,就单说9月5日开始实施的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一改过去个人所得税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申报做法,要求企业需要录入全部的雇佣人员信息;按理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只是法定的要求和授权企业对于达到了个人所得税征缴起点的职工,代扣应缴个税并统一代缴到国库。然而仅仅这点改变,用人单位的雇工情况就变得一览无余。这点,原有的社保费征收部门,就不一定做得到。

  洞彻了社保费征缴的量和面以后,再看到这个惊人力度,所以舆论一片哗然。知名企业家、知名学者、网络作者们,近期发表了不少言论,呼吁政府进行税制改革,呼吁降低社保费缴费比例,要求给予小微企业更多更好的生存空间,当然不乏充斥着对中国经济的担忧。

  据说2018年9月6日召开的国常会要求现有社保征收政策不变。从明年开始,像社保缴费登记、变更信息、缴费人数等仍由人社部门负责,税务部门只负责社保费的申报和征收,对社保费的稽查暂未确定,因此不必为明年开始征管大幅加强担忧。现在税务和社保部门正在对接数据,还有“商量”的余地。

  即便如此,也怕是大喜过望。这些只是缓解冲突,放慢节奏;但是由税务部门负责社保费的申报和征收从2019年1月1日起,是不会变化的。

  社保入税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

  通过上文讨论,社保入税对于小微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如物业服务企业,加之其自身的因素、社会公众的消费意识等的影响,综合衡量,对其生产服务以及生存发展的影响是巨大的。

  社保费是以人数和工资额为基数计算的,全国物业管理企业超过10万家,从业人员达到1,000万人,这样一个庞大的基数,决定了社保费缴纳的变化,其受到的影响必然很大。

  虽然说物业服务行业也有规模大、效益好的大企业,但是以企业数量而言,这样的企业只占百分之几,即便其管理服务的面积超过了全行业的三分之一;然而其余为数众多的企业所管理服务的三分之二的面积的物业项目,不可能全部交由这些所谓的规模企业管理服务,因为物业服务的多样性,以及各个项目的差异很大,因此仅依靠优胜劣汰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

  如果因为管理服务成本突然急剧增加,致使多数物业服务企业难以生存,或者难以继续提供物业服务,那么对于整个社会、对于城市居民的居住生活的影响是难以估量的。因为物业服务成本的增加,并不能迅速地完全通过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增加物业服务费收入进而抵消。在许多小区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几乎是一成不变,几年甚至十几年没有进行调整;调整一次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具有相当大的难度,从而陷入“质量降低——业主欠费”的恶性循环。

  目前物业服务企业雇佣的员工,普遍存在年龄偏大;甚至近半数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照理说这部分人员不会涉及社保费增加的问题;但是每年或者隔年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仍然会使这部分人员的用工成本不断上升。何况还有为数众多的需要缴纳社保费的雇佣人员呢?这部分社保费的增加,对于物业服务企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物业服务企业本来就是一个微利行业,不断攀升的物业服务成本和一成不变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本来就是难以解决的矛盾;如果再遭遇如此巨额费用突如其来的增加,毫无疑问,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是致命的一击。当然如果是短期的影响,也许还有企业能够承受;但是如果是长期的、看不到希望的、不断地发生亏损,那么企业唯一的选择就是关门。

  对于这样的变化和影响,因为是政策性的,很难有更好的应对办法。因为大幅度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能实现,只有选择不断呼吁,向社会、向相关部门说明情况,特别是各地各级行业协会、政府主管部门、街道社区等组织,应当在进行充分的了解和分析后,向政府、向社保主管部门、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讲清楚利害关系;争取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社会保险费应当缴纳,因为如果减损这一部分,必然会影响在劳动力市场的竞争力和雇员的素质、能力;不过政府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渠道予以支持,比如对于年收入不足500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免税;再比如通过各种补贴,抵减部分物业服务成本的增加。适当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也是势在必行的。

  笔者认为:如果不能预见社保入税带来的冲击,不能认真分析可能带来的大范围的物业服务秩序混乱,不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这个坎也是迈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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