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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何以成为我们借住的“空壳”

时间:2016-01-06 11:44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杨知源 点击:
当代城镇空间格局中呈“飞地”或“城堡”形态的,以私有或专有物权体系为基础商品化的城镇住宅群落(我国多称为商品房住宅区或住宅小区),在最近几十年里已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
 
  当代城镇空间格局中呈“飞地”或“城堡”形态的,以私有或专有物权体系为基础商品化的城镇住宅群落(我国多称为商品房住宅区或住宅小区),在最近几十年里已成为一种全球化的趋势。尽管这类区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因房地产的产权制度、社会结构、法律制度、发展阶段和治理水平的差异而各异,却具有一般的共性(政府规划、规制与土地利用的市场化相结合,驱动城市化、政府或社会机构承担的某些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职能私有化、以及广泛的人群迁移带来的多样化文化或价值背景的汇聚)和共同的问题。美国学者伊万·麦肯齐将这种依托业主协会(或称社区协会)制度来维系其运行的私有住宅区(在美国的一些州或社会组织那里也被称为共同利益住宅区或社区)的趋势称之为地方政府的大规模的私有化,它注入了赞扬私有领域的乌托邦词汇,并且是为几种不同但却相互关联的社会趋向的交汇:文契限制、在未开发的土地上由总体规划而设计的社区、代替市政机构的私立的居住区政府、于业主协会中强制性的成员资格设定,以及为业主协会的运行设立的公司治理的形式。而这一趋势由土地经济学逻辑、许多地方政府面临的财政形势和一些消费者的偏好所驱动【1】。我认为,这些思想和制度设计纽结而成的法理型社区【2】面临三种基本矛盾:一是法理契约纽带构织的社区纽带与基于自由结社、人际将生活意义共享的社区纽带之间的断裂;二是私有物权政制体系与生活世界的个人、公民权利之间的矛盾;三是私有物权政制及其培育的价值标准和习惯与基于个人自由和公民团结的社会民主的建设或维系之间的矛盾。
  
  处在市场和社会夹缝中的法理型社区
  
  社区是介于家庭(或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人际交往的领域和空间。它不仅是一定地理空间内社群共同体或社会共同体的一种形态,而且为理解作为共同体存在的社群提供了一种初始模式的参照:正是在一定的空间或地域植根、成长、维系,乃至经过时间的考验而历久弥新的互助、关爱、互敬、互信、包容的邻里关系及其互动的准则和习惯,构成社区之根,并且作为扩展为区域的、社会的、民族的、国家的共同体的社群根基的范型而存在。与去背景化的基于自由、平等、博爱的原则来论证公民社会团结的社群基础的现代性思想及制度规划相比较,社区在其初始内涵上,是作为社群共同体生命的文化土壤而存在,它不同于仅仅基于利益关系及其变化而结合或分化、重组的各种利益群体,它寓存着人类群体世代贯通的对自身与自然界之间不可分割的具体的共存性、对世代传统积淀和蕴含的生活经历的情感、对生存权利和生活意义的相互承认的持久化乃至神圣化的永恒的尊奉和秉持。
  
  就现代化的社会变迁过程带来的现实性而言,社会利益结构的变化或者利益冲突导致固有的社群联属的瓦解、非人格化的市场化利益导向、个人的原子化、人际关系的陌化、人的社群归属呈现认同危机,萦绕着乡愁寻找社区的旅途,交汇着回归传统、重建社区或重建社会、争取族群的多样化平等共存的运动。从实证的考察来看,社区往往具有人际间活动空间上的共存、利益或价值上的共享、心理上的共同归属感、相互的认同、互助的共同意识和相互义务等一系列的共同属性。而从社区与现代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看,社区是一系列社会生活的要素和不同的个人的居住选择之间的交汇,其内部的共同性是界分自身与外部的差异的基本标志。与传统的、族群的、意向性生活的社区(Intentional community)相比较,当代的城镇私有住宅区是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配置相结合的产物,它仿佛消除了宗教的、族群的、社会地位的、价值取向的差异。然而,它基于支付能力和共同生活方式的法理规制引导着一种意向性。基于平等的市场交易当然是关系人相互间的自由选择,然而,在具有卖方垄断性、买方受制于信息“无知之幕”的房地产市场格局和私有住宅区愈益作为房地产部门支配性的商品形态供给的情况下,作为消费者或居住者的需求方的自由选择本身就深受挤压。选择居住空间并非等同于选择认同某种生活方式。问题是一个购买者不接受供给方安排的共同生活方式,便不能获得该空间。
  
  各关系方主观愿景都是关于美好生活的。无论从城市发展的规划上,还是开发商的开发思想表达上,抑或从各个房屋购买者的期待中,乃至政府关于社会管理体系的构想和政策安排上,私有住宅区都被设定了具有共同利益社区的意义。城市发展的规划旨在有意识地为城乡和谐、人与自然的和谐、人际和谐创造社会环境。开发商们则向社会传达其设计和创造的共同生活方式及这种标准满足人们美好生活的需要的能力,以及资本能带来生活和谐的幻象。就购买者们来说,他们至少包含了生活于安全、宜居、物业增值、无讼、便利的生活配套服务的居住空间的期待(当然,人际间互助、关爱,乃至价值标准、情感和习惯共享的共同家园的愿景则是更为美好的希冀)。就政府而言,提高社区自我解决问题的能力,尽可能化解社会矛盾于社区,促进和谐社区的构建,当然是有活力而稳定的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础。
  
  (未完)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4年第1期/总第281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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