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仅仅从物业管理由开发商主导的前期格局转向业主群体自主决策的层面观察,城市住宅小区治理的过渡也是一个复杂而痛苦的过程;即便是法律法规程序性的贯彻,多半也长久地徘徊于拖延或停滞的境地,体现出政府、开发商、业主群体、物业服务企业、居委会等关系方之间难解的纠纷和冲突的纠结,也反映出各关系方的责任和职能的界定上的难题。就我国的实际而言,过渡的困境与市场化促发的社会治理体制转型过程的矛盾和冲突相关。而就城市住宅小区一般属性及其演化而言,则体现出这类规划性的、被预先设计的标准化的生活方式所规约的、契约社区存在着生活领域的组织化带来的治理悖论及社区性公共物品体系固有的治理难题,还隐含着或预示着这类以专有(私有)物权体系为基础的排他性社区对作为生活世界的公民社会和基于政府公权存在的社会管理体系提出的潜在或现实的挑战。
一
就一般语义而言,过渡意味着一种性质或状态向另一种性质或状态的转折过程。而转折的实现首选取决于目标定向的合理性和准备能力的充分性。
近些年来,在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制定的与住宅小区治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过渡的内涵多半局限于物业管理的控制权从开发商手中转到业主手中这一前期物业管理的格局的终止的问题上。尽管物业管理的决策控制权由开发商转向业主大会的困难性恰恰构成当下一个突出的关键问题,然而,即便物业管理的控制权能较为顺利地实现交接,仍面临着民主化和以降低“投票配置资源”的业主公共选择成本为核心的制度建设、专业化和社区化相结合的治理能力建设、处理好激励业委会成员的志愿主义积极性并有效监督其代理人责任等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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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第10期/总第23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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