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物权法草案的讨论内容中,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最大争议在于:对地下停车场等所有权问题,是执行“约定”制(即先按合同约定而确定权属,这是草案的意思)还是“法定”制(即法定由业主享有权属,这是民间很强烈的呼声)。
难道真的是难于决断至此吗?我觉得这仅仅是一个表象问题,真正的核心,可能是它涉及到了意识形态领域的问题,就像我们期待凿起一块丰碑,却不得不担心因拔出这块它山之石而导致我们原有的基础坍塌。
因为物权法一旦正式出台,将具有很强的颠覆性。
它可能颠覆我国社会传统的民主表达原则:
我国传统的民主原则是以人数来决定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是一个人人生而平等的原则,是社会各个层面利益要求的均衡反映。而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将施行的是主要以财产数来决定的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这是一个人人(房屋)财产平等的原则,它是对人已经形成了的既得合法利益实行强制保护的反映。如果这一原则从物业管理区域中不被限制地推广到社会层面,谁保证不会出现一种可怕的现象:有钱可能决定一切,人民代表,可能变成有钱人代表!
现在关键的问题是:不是人数或者财产数的多少可以决定我们的民主原则,而是如何从这样的冲突与协调当中,既要使富人感到安全,还要使穷人看到希望!
它还可能颠覆我国传统的民主决策方式:
我国传统的决策方式是民主集中制,民主表决过程中通常会产生的争议由精英们进行集中。这样的过程也有它一定的缺陷,就是可能导致精英们在决策时有足够的理由和机会忽略、遗忘甚至改变表决者的意愿;或者表决者因无法实现意愿而有意隐藏争议,从而留给决策者一个统一的假象。而在物业管理区域中,必将诞生的是从民主到民主的决策方式——除非你自己站出来说而且做否则没有别人会以你的财产权利为先。我们必须面临在共有财产区域中“代议制”的不可避免的产生和越来越强大的作用,具体表现就是:再没有领导更没有包公,再没有英雄也别期待雷锋,业主自己表决做主,互相约法三章并遵守规则,选出热心公共事务的业主(选不出就花钱雇佣或者轮流坐庄),同时出钱雇需要利益的物管企业为业主的利益打工。
现在麻烦的问题是:我们被管惯了的大众和管惯了别人的精英们,有没有做好自己管自己,在法制的框架内实现社区自治自律的准备?
我知道不管我和多少人住着多大的房子,目前我在社会当中就只算我一人而已;但是我不知道这在物业管理区域中,我还可以算老几。假设我在社区中算了老几,以后我进入社会是不是就可以重新排老几。
原载于《现代物业》杂志2006年1期总第4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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