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各大城市的党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工作人员都走上街头,在繁华路段进行法制宣传,普及宪法知识,以提高公众的法制意识。在此阶段,各大新闻网站以及平面媒体也相对集中报道了一些涉法涉诉案例。
2015年12月7日,河北省石家庄市的《燕赵晚报》、《河北法制报》、《河北青年报》等媒体都报道了题为《房子被高层挡光,女子起诉获赔35万》的消息。消息称,该女士于2010年在石家庄市某楼盘购买了两套位于4层的楼房,并取得了房产证。其入住不久,2011年某房地产公司就在该女士所住小区相邻南侧开发建设3栋32层高的楼盘,并于2014年封顶完工。因开发商新建高层楼盘严重影响自己两套房屋的采光,该女士一纸诉状将新楼盘的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因侵犯采光权而给自己造成的各种损失80多万元。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开发商赔偿该女子35万元。
阳光、空气、洁净的水,是人类生存的客观条件,尤其在高楼林立的城市生活中,作为业主,在倾其所有,以数十万、上百万元甚至更高的价格购买了属于自己的住房以后,居然连最基本的采光权都难以保障,确实是一件令人无奈和郁闷的事情。
因此,笔者看了上述报道以后,非常佩服该女士能够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采光权的行为,与一些遇到此类情况以后选择忍气吞声的业主比较,这位女士不畏开发商强势,把采光权受到侵犯看作和其他合法物质权益损失一样重要,则显得更加理性、勇敢。一名普通业主敢于因采光权纠纷与开发商叫板,从社会层面分析,此一方面表现出公民意识的逐渐觉醒,另一方面则体现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与此同时,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市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业主因采光权受到侵害而状告开发商的事情为何屡屡成为新闻,笔者认为其背后虽然有着多种繁杂因素,但与我国长期以来没有形成良性“阳光”维权的法制环境不无关系。
城市管理部门该如何介入采光权受到侵害的案例?
首先,一个再简单不过的问题是,依法负有监管职能的城市管理部门,该如何介入采光权受到侵害的案例?业主除了诉诸法律以外,能否通过政府相关部门更加便捷地解决?从上述报道不难看出,因开发商新建32层高楼使原有住房采光权受到侵害的绝不仅是此一位女业主,其他与该业主同样受到侵害采光权的业主为什么没有起诉?是心甘情愿的忍气吞声还是另有其他因素?对此,城市监管部门是否应深入实地予以调查,主动为其他采光权受到侵害的业主主张权利,讨回公道。
(未完)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5年第12期/总第345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