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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也需“维权”

时间:2015-08-20 17:03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柯亚辉 点击:
实际上,在日常小区生活中,还存在着权利特征不明显的隐性权利需要维权,这主要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产权。

  维权通常是指权利主体维护其合法权益。现今,在不动产物权领域充斥着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有权、共有权、管理权为直接形态的维权,如向发展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维权。维权的目的是确保其对物绝对的财产权、支配权得以实现、得到尊重。这些维权具备显性的特征。实际上,在日常小区生活中,还存在着权利特征不明显的隐性权利需要维权,这主要是基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财产权。

  维修资金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是集合业主私有财产而形成的共同资金财产,因此,维修资金关系到所有业主的私有财产权益及小区业主的共同财产权益。维修资金自首期交存后就集合形成业主共同的私有财产及共同使用权益,并涉及到孳息、后续增加的财产、合理有效使用等问题。但,目前维修资金的管理存在立法相对滞后、监管失位、使用手续繁琐等问题,致使维修资金成为名副其实的“休眠资金”,根本没发挥出其应有的法定价值及现实价值,没法使保修期后的物业经更新、维修、维护后保值、增值,有效利用。这些环节虽然事关业主的切身共同利益,但由于其财产权利释放方式不明显,业主关注度不高,呈现隐性的权益沉淀现象。因此,从发挥维修资金的法定价值及现实价值出发,就有必要对维修资金“维权”,“维权”的主体主要是业主,对象主要是代管方、使用方对维修资金的相关作为。“维权”方式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维护维修资金的使用权,极力盘活维修资金的存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这给维修资金的使用设定了较高的门槛。目前,国内新建住宅小区有近80%以上未成立业主大会,这就意味着这些小区要使用维修资金就要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无论是集中讨论还是书面征询意见,其工作量都是非常大的。很多物业服务企业计划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更新、维修,也会因此感到困难重重,往往会另辟蹊径或拖延原有的维修计划,导致一边是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不到及时合理的维护,故障事故频发,一边是维修资金“躺着沉睡”的奇特局面。

  面对这一局面,笔者认为应提请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办法》的修改,让维修资金存量活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和功能。建议如下: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更新、维修仅涉及单体楼宇的,则由单体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就可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使用,而无需小区2/3以上业权面积及人数的业主同意;如果共用部位或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涉及到全体小区业主的,则进行“公示反对”征集,如果在15天的公示期没有超过小区1/3以上业权面积及业主反对的,则视为征得小区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通过这两种办法,可大大节约征求意见的管理成本及时间成本,让维修资金存量有效地活起来,保障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到及时合理的维护,同时也因行政监管的存在,能很好地制约维修资金被使用方私自挪用。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9期/总第269期

(责任编辑:djan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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