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是警察吗?”这个问题还用问嘛!保安怎么可能会是警察叔叔呢?警察叔叔是啥样的?装备精良,训练专业!光是一身制服,英姿飒爽!犯罪分子就已经怕怕的了!
那再来看看,保安大爷(没错是大爷!或者称呼为“门卫大爷”更合适吧?),就连称呼上都有本质的区别,工资低,前途暗淡,年轻人励志当警察的不足为奇,立志当保安的,微信君想和你聊一聊。
当然,有人会说,我国的物业管理是在不断进步的!物管公司都在努力提升服务水平,微信君说的都是老旧小区的情况!比如我们公司招聘保安的要求就很严格,180cm以下免谈,30岁以上不要,帅不过“丹尼尔·克雷格”的可以靠边站了,本科以上的考虑一下Blablablablabla......
当然!有钱干什么都可以啊,但是俗话说,不要因为太有钱,而忘记当初为嘛花钱(如果你是“比尔·盖茨”,请收下微信君的膝盖)
言归正传,无论我们在招聘上下多大功夫,最后保安这个环节还是要“屈尊”于物业管理之下,那么:物管公司请保安来是干嘛的?是要当警察嘛?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10月9日凌晨,宁波北仑区新碶街道四季桂花园小区发生了一件让人震惊的事情。一夜之间,小区内同一幢楼十多户人家相继失窃,可小区保安竟然对此毫无察觉。”(浙江在线10月14日)
注意看上面最后几个标红的字体(那是微信君的鲜血染上的)“竟然对此毫无察觉”,竟然!毫无察觉!这句话的意思是不是:还有没有天理!一夜之间被盗了十几家!光天化月之下啊!(不要跟我提“月黑风高”,借口!)盗贼固然可恨!物管公司(尤其是保安们!)你难道不该感到羞耻吗!抓不到贼就算了,竟然还毫无察觉!
哎!丢了人就算了,物管公司是不是就要赔钱了?人家十几户呢!如果真赔下去,估计项目经理就可以喝了这瓶急支糖浆,羽化登仙了!
但是,看看人家咋说的:
小区物业相关负责人潘永军表示,小区监控是早前就布点好的,而事发时4号楼楼内外的监控都正常运行,巡逻的打点记录也一切正常。“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我们安保协助治安部门治安管理,我们是按照合同标准在执行,物业公司不存在过失。”
呵呵!“按照合同标准在执行”,物管公司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赔钱啦!微信君也不敢妄言啊,毕竟俺们也不是法院!(编辑不是法官,小伙伴们记住啦嘛!有想预测本次事件走势的亲,可投稿至 xdwyxmt@126.com !!!)
现在我们再来回看前文报道提到的,“竟然毫无察觉”,这位媒体同仁虽然微信君与您素未谋面,但真的很想握住您的手说:“保安们做不到啊!”,试想一个盗贼一夜之间连偷十户(十户啊!还是一幢楼!),不是江洋大盗,想必也是穷凶极恶,吃了熊心豹子胆啊!没错!这是一场有计划、有组织、有预谋的“偷窃”活动!
再者说:我们的保安“大爷”毫无察觉,那我们的警察叔叔又去哪儿了呢?
不过!微信君做人的准则始终是“五讲四美三热爱”,谁要是往警察叔叔身上泼脏水,我良辰!不对是微信君,有一百种方法让他在这个城市待不下去!
絮絮叨叨了这么多,微信君不敢妄言警察的职责,但是我们可以聊聊保安啊,物管公司雇佣保安来到底是干嘛的呢?
1、物业管理的对象是物。而包括在物业服务中的“秩序维护”,其维护对象也应该是物。但由于人的行为对物的合理、安全使用构成直接影响,特定人的行为会对其他人对物的使用构成直接影响,为实现对物的管理,秩序维护须延伸至对人的行为的约束。
2、公安机关的秩序维护职责是基于人开展的。据此,我们也找了物业服务企业秩序维护服务和公安机关秩序维护职责的第一个也是根本性区分点:前者基于对物的管理开展,后者基于对人的管理开展。
3、物业服务企业应该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来证明出现的情况是否属于物业服务的范围;如果属于,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其自身的合同义务是什么,自身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包华:“秩序维护”到底维护什么?》,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3年第11期/总第275期,现在买杂志7折哦!)
那么物管公司在与业主签合同的时候,能不能像良辰一样,承诺保护他人性命财产安全,不受损坏呢?
警察是用纳税人的钱养活的,我们一个区域的纳税人能否与当地派出所写个签约,要求警察对管辖区纳税人的安全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写清楚,疏忽或未能履行职责,导致纳税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派出所所长会与该地区纳税人签这个条约吗?派出所所长都不敢签这个约,一个物业服务公司老总有这胆量对小区业主下海口?
(《沈克明:请政府别把琴弹乱》,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0年2-3期)
保安,不是警察!保安,不是警察!保安,不是警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