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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事故频发敲响警钟

时间:2016-01-13 15:39来源:现代物业 作者:李季平 点击:
综合分析媒体关于小区电梯收费的报道,一个基本规律是——条件越是不好的小区,收费越低,收费率越低,因电梯收费发生的矛盾越多。
 
  据新华社报道,2012年9月13日13时许,在湖北省武汉市东湖风景区“东湖景园”建筑工地上,一台施工升降机在升至100米高处时发生坠落,造成梯内准备进场作业的25名工人中,6人被甩出,19人死亡;另据《浙江在线》同一天报道,在浙江温州瑞安市塘下镇森绿小区,9月12日下午,住在该小区的余女士抱着自己18个月大的儿子,在6楼乘坐电梯准备下楼,当电梯门打开后电梯没有来,余女士抱着儿子一脚踩空从6楼坠落,造成余女士死亡,儿子幸运生还。
  
  看了这样的报道,使人感到触目惊心,特别是浙江瑞安余女士的遭遇,连在自己的小区内乘坐电梯也会招来致命灾祸,其他业主该是何等感受?在我国城市化快速推进、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的背景下,近来频频发生的电梯致人死亡的事故,为物业服务企业敲响警钟,应当对自己小区的电梯加强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责任认定规则清晰,但执行打折扣
  
  仔细分析,几乎所有的安全事故都是责任事故,都能从事故中发现管理的漏洞。根据报道,此次武汉东湖工地造成19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一个重要原因是电梯使用超过有效期,事故电梯内登记使用牌显示,有效期限为2012年6月23日,到发生事故的9月13日止,该电梯违规使用已经超过70天;而浙江瑞安森绿小区发生事故的电梯,在此之前曾多次发生电梯运行不正常、“将人夹在四层和五层之间”的故障,但并未引起管理部门重视。事关乘坐人员生命安全的电梯在运行中发生如此明显的问题,如果相关部门或专职人员能够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解决措施,或许后来的事故即可避免。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国务院2003年发布、2009年修订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涉及电梯设施运营管理,有着非常严格和具体的要求: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专业人员,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第三十三条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第六十四条明确:乘坐电梯人员在轿箱内滞留2小时以上的,属于一般事故,必须上报和查处;第八十九条要求,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对发生较大、重大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罚款力度更大。
  
  这说明,国家对电梯这一特种设备,从安装使用到维护保养、直至发生事故的责任追究各个程序中,都有着操作性极强的制度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如果能够认真落实该条例的相关要求,发生事故的几率就小得多。
  
  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运行的管理又是如何做的呢?据笔者了解,相当部分企业难以坚持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维护保养,电梯运行的专职人员配置很难到位,尽管有业主反映过电梯运行过程中发生不影响人员生命或长时间在轿箱内滞留的不正常情况,但是很难引起管理单位主要领导的重视;更为严重的是,当电梯年检时,专业机构提出发现的问题要求整改,有的管理单位竟然以请客或给予地方相关管理部门好处等方式获取许可,使电梯带病运转,埋下不安全隐患。
  
  普通公众对电梯运行事故的预防知识的了解更是少得可怜,大多数只停留在“发生火灾时不能乘坐电梯”、“电梯超载发出报警信号时应主动减员”、“电梯内不能抽烟”等认知,而且远低于“上上下下的享受”这种电梯广告宣传语的知名度。
  
  电梯运行隐患产生的原因分析
  
  从经济角度看,如果一切按照国家规定去做,运营成本比较高,使一些规模小、效益差的物业管理企业难以负担。就全国而言,大中城市的物业管理收费中,根据小区类别不同,电梯费用收取标准也大不相同,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年的标准,有的1元多,有的2元-3元,普通的居住高层电梯费最便宜的只有几角钱。综合分析媒体关于小区电梯收费的报道,一个基本规律是——条件越是不好的小区,收费越低,收费率越低,因电梯收费发生的矛盾越多。尤其是中西部地区一些县城,过去几十年内几乎没有带电梯的高层建筑;近几年建设的带有电梯的住宅楼,在收取电梯费用方面标准低、难度大,缺乏最基本的维护费用,电梯运行中难免发生不安全因素。
  
  从管理层面分析,商品房开发企业非常注重楼盘的售前形象,电梯运行则属于售后行为,难以引起重视;在物业服务企业看来,对平时电梯使用单位汇报的小毛病,由于资金、人员、技术等因素,很少专门研究及时解决,一旦酿成大祸则后悔莫及;从社会角度分析,我国城镇中大量电梯的使用,是伴随着城镇化推进而展开的,在此之前,多数居民尤其是中小城市对电梯的认知水平还很低,我们的社会还没有普及电梯故障预防知识。
  
  鉴于我国近年来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物业管理的普及率越来越高,为了吸取以往发生电梯事故致人死亡的惨痛教训,建议决策部门对全国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商品房进行调研,提出电梯收费的原则性要求,包括收费内容、计算方式、缴费方式(诸如高层楼房一楼是否缴费、顶楼是否多缴)、物管和业主发生电梯收费纠纷以后的解决方式等逐步做到制度化,这样做不仅关系到广大业主使用电梯的安全程度,也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物业服务企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
  
  另外,国家对电梯这样的特种设备,有关部门应制订普及型的故障预防读物,通俗易懂,老少皆宜,或者提供给物业服务企业,由企业承担对业主的教育普及义务,使全社会形成像预防交通事故一样的认知来预防电梯运行故障,以减少事故发生,确保电梯使用者的生命安全。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2年第10期/总第237期
  

(责任编辑:现代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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