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旧时的房契和现在的房屋所有权证还不完全是一回事。
房契的基本作用是房屋转移契约(常为买卖)。买卖契约会详细开列房屋的质地、间数、坐落等项,自古由卖家书写又称卖契、契纸。由于旧时房地产主的权利皆以契约形式体现,各个时代常有官样契纸供社会通用。不过,房地买卖契约如果只有买卖双方画押(还有自然人作中人见证),这种房地契俗称白契,只有证明买卖关系的作用。房地买卖契约如果纳税并经官方见证盖章(红印),这种房地契(俗称红契)才有产权证明作用,是正宗的房契。红契的关键是官方见证盖章,由官方即公权力证明其权利。
1949年8月曾有北平市民写信给北平市政府问:“买卖双方丢开中人,将原契约作废,另立新契,如此行为是否合法?”北平市人民政府地政局公开答曰:“按照政府的政策,房屋的买卖,可由新旧业主自行协议进行;交易成立后,随时到地政局填具见证书,即被认为正当买卖。”(见1949年8月26日《人民日报》)北平市人民政府地政局的回答说明了房屋买卖双方到地政局填具“见证书”是房屋买卖契约成为红契的关键——地政局是房产买卖的官方见证人。政府对房地产买卖契约出具的“见证书”是后来政府所发《房屋所有权证》的前身。“见证书”对房产主的权利是确认而非赋予。
2003年7月24日,北京市发布《关于取消房产卖契有关事项的通知》:“以前北京市的房产交易和权属登记分开办公和习惯操作,交易部门还是给购房人开具一份房产卖契,作为办理产权证的凭证。随着交易和权属一体化办公的实现,房产卖契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房产卖契即使不存在了也不改变政府办理产权证原初的“见证书”作用。权属登记没有赋予任何人以房屋所有权的法律作用。说房产“登记取得所有权”是一个错误,此说无法理依据。因此,我同意李钊教授在其“两个司法解释的七个逻辑错误”(见《现代物业·新业主》2009年第8期)一文中的相关观点。我还同意他“采用公共的概念描述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共有设施设备和场所是个逻辑错误”的观点。
原载于《现代物业》2009年9期/总第1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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