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有物业公司的同行诉苦说,不懂得如何去开展物业小区的社区活动。也有不少开发商花了几万、十几万想要组织一次成功的物业小区社区活动,小区业主的参与积极性却不高。其实,物业小区社区活动开展的难点就在于:调动业主们参与的积极性。只要业主对于社区活动有充分的积极性,不管是什么形式的活动,也不论活动的奖励有多少,业主都会积极地参与,并且口口相传。在这里笔者通过几个案例分析一下如何调动小区业主们的积极性,成功地开展社区活动。
案例一:危难时刻积极协调
2001年7月,南宁市遭遇了百年不遇的洪水,当时洪水水位已达77.42米,超过警戒水位1.8米。江南区下游的部分单位和小区都已被淹,江北部分低洼地区出现了管涌和严重的内涝。当时笔者在南宁市江南区某小区担任物业管理处主任。小区正好在江边,围墙外就是防洪大堤。管理处接到通知,水位再上涨政府就有可能考虑要在江南区上游河堤开个口子泄洪,让管理处协助做好泄洪时的群众和治安工作。上报公司后,笔者立即在小区内贴出了一则通知和一则招募启事。
通知的内容为:告知小区业主当前防洪形势严峻,希望居住在四层以下的业主做好泄洪时被淹的准备;希望四层以上的业主能够来承接四层以下业主泄洪时上来居住和存放一些电器等物品。
招募启事的内容为:为了在小区成为泄洪区时能保障小区业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小区决定成立“抗洪抢险志愿者小队”,主要任务有帮助低层业主搬运物品到高层业主家中、救助小区内的落水业主、划船运送业主进出小区、分配救援物资等。
通知与启事一贴出,小区业主立即极积行动起来。常住小区的300余户业主中,有70多人到管理处报名要求参加“抗洪抢险志愿者小队”。笔者将他们分组后,即安排帮助低层的业主往高层转移财物。虽然最终洪水没有继续上涨,我们的小区也没有成为泄洪区,但是通过这次活动,加强了业主彼此之间以及业主对物业公司的信任。
此后,业主缴纳物业费也都比较积极。年底时,小区出了一则催费通知,竟创下了一天收取了十万元费用的记录。主要原因是小区的许多业主看到管理处贴出通知后都主动缴了下一年的物业服务费,管理处代开发商管理的商铺的租户也主动交了下一年半年的租金,不仅当年小区的经济任务完成率达100%,下年的也由业主主动预交了27%。
案例二:多多奖励回馈参与
笔者曾用1,500元的费用成功地组织了一次文艺汇演和游园活动。该小区有998户业主,入住率达95%以上,小区有小学、幼儿园等配套的学校,有军民共建单位,有老年人自发组织的文艺队。2004年元旦前,小区管理处在小区公告栏贴出举办文艺汇演的通知,希望业主踊跃报名;与小学和幼儿园联系,希望他们能给予支持;同时与军民共建部队联系邀请他们参加汇演。小区管理处最后选定了十五个节目,在落实人员后,购买了批发价仅为5元的纪念品,作为赠送给参加演出人员的纪念品。这些纪念品在演出之前就全部发放给演出人员。
汇演在小学的操场举行,相当成功。小区的小学、幼儿园的学生、一些学生家长、老年人及其他业主都观看了汇演,观看人数近600人。汇演结束后进行了游园活动。每个游园项目都有小礼品(约0.3元)赠送,多参加多得,根据一些游园项目规则,可以按照参加人员的年龄和身高给予礼品照顾,三、四岁的小朋友参与后也得到了许多的礼品,所以游园的人气也很高。
案例三:业主建议及时响应
2006年,笔者所在公司管理的一个小区的业主主动提出要管理处牵头组建小区的气排球队、足球队,但该小区管理处的主任当时觉得此事与物业管理工作的联系不大,也抽不出人手来打理此事,便婉言拒绝了。后来,业主还是自发组建了气排球队和足球队。通过各种活动,参加球队的业主形成了相当强的凝聚力,在网络业主论坛上也很活跃。但在后来的工作中管理处发现,这些部分业主对管理处的管理有较多的不同观点。在遇到开发商租赁车位费上涨、面积测绘争议、组织成立业主大会等问题时,都是这些业主联合起来在小区内以拉横幅、游行等形式反对。尽管后来管理处做了很多努力想缓和与这部分业主之间的关系,但始终无法与这部分业主融洽。
试想,如果每年只花2,000元的场地费为业主订场打球,打几个电话为业主联系其他的物业小区一起进行友谊赛,即能获得很多业主的心,又为自己争得很好的口啤,物业管理处又何乐而不为呢?
2009年《全民健身条例》正式实施,国家已将全民健身事业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物业小区作为城市的基本生活单位,也需积极地参与到全民健身服务体系中,利用小区自身的条件开展多种形式的全民健身社区活动。
总结以上三个案例的经验教训,可以看出物业小区组织好社区文化活动的几个要点:
一、关心业主不需要花大钱去做体面的大事,制造社会轰动效应,只需在危难时想到业主,帮助业主,业主自会以他自己的方式回报物业公司。
二、社区活动不需要花很多钱,只需重视每一位参与的人员,就会得到业主的支持。
三、当业主提出让物业管理处出面组织活动时,是对物业管理处寄予了厚望的,如果物业管理处不予理睬,势必会伤害到业主对物业管理处的感情与信任,甚至会将业主推向反对管理处的一方。
(原载于《现代物业·新业主》2010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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